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是集团投融资、科技开发、经营协调、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要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项目建设、市场规划等重大决策,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集团公司依照规定程序检查、考核子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发挥集团整体优势,确保国有收益。 第六章 集团公司与国资委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应接受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推进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指导和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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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委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由国资委负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通过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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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资委同意,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资委审核批准,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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