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
(试 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月·编制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编制说明
1、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重点对有效处理量、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化验分析、安全管理、能耗及成本、其它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国家及相关部门已有标准规定的,如氯气、用电安全等,本《细则》不再另作规定,但对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应纳入考核,尤其是涉及安全的部分;
4、本细则编制依据
(1)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2)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鄂建[2009]114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4)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5)中国供水排水协会全国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标准 (6)CJ/T51-2004《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7)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9)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CJ/T 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11)建城[2009]23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5、对不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厂,仍须按GB 18918-2002检测项目检测水质,其免于考核的指标,应由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给予批复。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
一、有效处理量(共15分) 自评得分: 分 检查得分: 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投运1年以上三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5 60%;投运三年以上: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75%,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得分=3×(COD年平均进水浓度-COD年平均出水2 COD削减率 3 浓度)/(COD设计进水浓度-COD设计出水浓度),现场检查 最高分为3分 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3 符合主管部门要求并保持连续运行,因故停减产程序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级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 考核说明及依据 自评 检查 得分 得分 1 完成设计处理水量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运行天数及停减产 有污泥处置合同和科学、合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4 污泥处理、处置 3 污泥处置办法,污泥安全处置率100%得2分;不十三条;查污泥处置(含污泥外运)合同或协足100%的按2×污泥安全处置率计算;无污泥处置议、污泥出厂单据,财务收费单据。污泥安全合同,不得分。 处置率=[处置总量(干化、焚烧、卫生填埋、 脱水后污泥含水率、污泥处置含水率一次不达标,堆肥等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扣0.1分,扣完1分为止。厂内处置应提供生产记生成污泥总量]×100%。厂内污泥含水率录及含水率检测,厂外处置应出具厂外处置的合同、发票、含水率检测及生产记录等资料 未安装出水在线流量计、在线流量计未与环保或污在线流量计 水主管部门联网,不得分。显示不正常,扣0.51 分; 流量计未设有防水、防晒装置扣0.1分;所抽查在线流量记录数据与汇报材料不符,扣0.3分;未做校验,扣0.1分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现场检查及仪表记录 ≤80%、污泥处置含水率≤60%;检查现场和污泥含水率化验台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