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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票据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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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五编票据法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1.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答: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1)要式性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③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2)无因性这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现实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无因证券”。1/19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3)独立性这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换言之,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反映在以下三方面:①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③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文义性这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些规定即为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具体表现。2.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答: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2/19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3.试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答: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容①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②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③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3/19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④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2)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上的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4.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贷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贷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4/19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偿还了600万元贷款的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汇票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者是否有效。所以本题中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有效的。(2)甲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甲银行与乙银行存在基础关系,同时甲银行已经如期履行其票据义务,因此不承担因百货商场的责任而导致的票据付款义务,并且这种抗辩具有直接性。(3)甲银行无权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拒绝付款的事由须具有直接性,票据经过背书后,出票人不得间接对抗背书人的付款请求权。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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