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第五条二、三、四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第十二条二的,对经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二、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四(1)、第十条三(4)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二(3)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三(6、7)的,责令责任人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外,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八、违反第十一条,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大修厂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辆次的罚款。
十、大修厂严格保证汽配物资的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修理车辆,如违反则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十一、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虚假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十二、对于违反车辆机务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机务技术管理有关的所有活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五日
集团公司车辆机务技术管理规定
二、违反第五条二、三、四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三、第十二条二的,对经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四、违反第七条二、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五、违反第八条四(1)、第十条三(4)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六、违反第九条二(3)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七、违反第十条三(6、7)的,责令责任人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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