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证明材料送机营经务处存档备查。 四、车辆处臵把关的单位、部门
1、车辆处臵全过程中,车辆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经营者需全过程配合直至车辆处臵完毕。同时,车辆单位建立原车辆去向台账档案。
2、车辆去向保证金的退回:车辆处臵完毕后,经营者凭车辆去向保证金收据到集团公司财务处退款。
第七条 车辆机务技术档案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是记录车辆使用、维修、检测、机械事故、变更等的重要技术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参数性能记录:机动车辆照片、厂牌型号、车辆类别、制造厂、出厂年月、启用日期、建档日期、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购臵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辆购臵附加税号码等。
2、车辆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距上次维护里程、提前或拖延维护原因、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4、技术等级评定纪录。 5、类型等级评定纪录。 6、车辆变更纪录。
7、行驶里程记录: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月实际耗油。
8、交通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9、车辆保险情况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建立
1、经营机务处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架、发动机拓印件、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机动车照片、车辆维修合同、车辆基本情况表、车辆维修情况表、车辆使用异常情况表、车辆维护、检测、审验和等级评定记录表。
2、各车辆单位对车辆从购臵到报废(过户)全过程,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建立一车一档。建立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每车的行驶里程、车辆变更项目、交通肇事记录、二级维护附加作业及春、季、年审记录等台帐,并实行跟踪管理。
3、维修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包括每车的一、二级维护及附加作业记录,小修记录,大件更换记录,一、二级维护检测记录,总成更换记录,整修(大修)记录,机械事故记录,维修合同、项目,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主要配件合格证等汇总台帐。
三、档案管理
1、车辆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及时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技术,构建车辆档案资源共享。
3、车辆技术档案保存期自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
第八条 车辆检测、审验及评级管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逾期的车辆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二、车辆单位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督促车辆参加定期检验,或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车辆检测制度督促车辆参加定期检测。
三、车辆单位要落实机务专管员(或车管员),具体负责如下各项工作:
1、建立车辆审验台帐。
2、每月掌握车辆审验情况,对未审验车辆要督促按时完
成审验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预测不能按时审验的车辆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营机务处。
3、在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内,对未按时审验的车辆上报公司经营机务处,并说明车辆逾期未审验的原因。
四、车辆逾期未审验
1、车辆单位根据车辆检测、审验时间提前通知车辆,因车辆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因素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办理正常牌证手续的,其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2、更新车辆的原车辆逾期未审验的,暂停新车营运资格和营收结算,待原车辆处臵完毕,扣除赔偿经济损失后,恢复该车班次和营收结算。
3、在营或经营亏损(停运或无营收结算的)车辆,车辆单位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送检,若因车辆单位工作力度不到位,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暂停该车辆单位长途车辆营收结算,待车辆审验完毕方恢复营收结算。若经营者与集团公司签订2010年底新版本《承包经营协议书》的,按《承包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约定执行。
4、违章、事故扣车或修理等特殊原因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经营者须书面承诺审验期限,经车辆单位核实并携带该车牌证等办理相关手续,报集团公司经营机务处备案,同时会同经营机务处到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车辆车况门检管理
一、在驾驶员做好例行维护和自检的基础上,车况门检人员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特别是检查制动、转向及牵引装臵等有关行车安全机件应完好无损,连接可靠,固定牢固,锁止有效,并且查气压制动系统无漏气,液压制动系统无渗漏油、轮胎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对客运班车实行一日一检制,当天不能返回的长途班车实行一班一检或一趟一检制,严禁没有经过车况门检或门检不合格的车辆出站参加营运
1、经检验车况良好的,即在车辆门检单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或将该车辆“检验合格”结果输入电脑门检系统,客运站凭此签发路单或电脑门检系统“合格”显示予以出站放行;如
车辆门检单无“检验合格”印章或电脑门检系统无该车辆“检验合格”结果的,客运站则不给予签发路单、放行。
2、检验中发现车辆有不合格内容,应督促车辆进厂维修;车辆凭大修厂维修合格凭证方可复检。
3、车况门检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检验,对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加盖检验合格章,不得擅自离岗让驾驶员自行加盖检验合格章,
第十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及上级行业部门的有关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规范车辆维修流程,确保维修质量。
二、集团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维修制度,客运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技术规范操作和执行。
三、客运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属于强制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1、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3个阶段的操作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包括车辆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2、一级维护:由维修单位负责车辆的维护,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往往附带小修内容,小修要做到有台帐、有记录并实行竣工签字制度。
3、二级维护:由维修单位负责车辆的维护,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臵等,要结合车辆说明书规定的内容进行维护。季节维护要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4、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实行一、二级维护。车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车辆的一、二级维护计划,维修单位应按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作业。车辆二级维护完毕,由维修单位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同
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真实记录。为了防止车辆漏保漏检,各车辆单位应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工作。
5、二级维护竣工后应到符合资质的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准许参加营运。
6、车辆视情修理,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按不同作业范围,分为:车辆小修、零件修理、总成修理及整车修理。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车辆的油、电路情况要作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修理质量。
7、维修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检验制度,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对车辆实行进厂时、维修过程中、出厂前的“三检”工作,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同时做好岗位自检和交叉互检,严格实行岗位责任签证制。完善车辆维修档案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做好车辆维修档案记载。
8、集团公司所属车辆一律在集团公司大修厂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单位、维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如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标识及其它项目;车辆单位确需改变已登记结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改装审批手续后委托维修单位改装,维修单位对车辆要有改装审批手续方可承修改装。
第十二条 车辆轮胎管理
一、公营车辆单位要落实轮胎专管员,建立车辆轮胎管理制度和公营车辆轮胎使用台账,对新装轮胎进行编码登记,实行一胎一档,跟踪轮胎使用情况。
二、集团公司所有长度大于9米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第十三条 车辆日常检查
经营机务处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或配合安保处、车辆单位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性能状况、车辆安全设施、车辆是否存在加铺(座)或改装等。 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规定
一、车辆单位制定车辆油、胎、料消耗、爱车例保等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按考核管理细则对经营者(驾驶员)实行奖罚。
二、违反第五条二、三、四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第十二条二的,对经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二、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四(1)、第十条三(4)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二(3)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三(6、7)的,责令责任人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外,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八、违反第十一条,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大修厂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辆次的罚款。
十、大修厂严格保证汽配物资的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修理车辆,如违反则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十一、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虚假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十二、对于违反车辆机务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机务技术管理有关的所有活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