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六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
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 组 织 措 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审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施工作业基层单位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审查合格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第二十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是高温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进行高温作业的基层单位保存;一联留存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参考)
高温作业许可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作业内容 检测时间 作业时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测地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作业地点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二级领导审批意见 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符合GBZ2-2002的要求 作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征 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作业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温度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5-27℃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基层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