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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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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

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

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2015〕4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 4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4月20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科技经费,专项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绩效评价 80 分以上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孵化器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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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事项的推荐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受款单位,配合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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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

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市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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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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