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卫办发[2006]29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
法》的通知
(甘卫办发〔2006〕295号)
各市、州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省卫生厅于2004年4月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省卫生厅机关和各地积极组织试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精神,省卫生厅对原《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 1 / 3
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04〕97号)自即日起废止。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执行。 一、分类分级标准 (一)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 2 / 3
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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