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 事 诉 讼 法
[提要]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明确主管与管辖的各项规定;认识并准确认定民事诉讼参加人;了解证据及其运用的基本原理;初步掌握主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和各种程序。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2、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3、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人民法院通过完成以上四项任务,达到一个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法院调解原则。
第二节 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职权分工。 二、管辖
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即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即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律。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五、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当事人的特征: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2)当事人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三方面:一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必须遵守诉讼程序;三是必须履行发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定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5、 当事人的更换与追加。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 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 种活动。 二、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三、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2、特征: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 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4、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 应诉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必须符合合 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费用,避免法院对同类性质的纠纷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四、诉讼代表人 1、概念
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与诉讼代理人相比,有以下特征:(1)与诉讼标的之利害关系不同。(2)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3、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代表人二至五人。推选的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能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
4、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 规定,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的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一是人数不确定 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 进行诉讼的人)。 五、第三人 1、概念
第 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 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特征
一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可分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独立权利的第三人。
特 征: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即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 者部分是自己的,而是否真有,须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特 征: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 接影响;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