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探
析的论文
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是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观念和分析社会形态变更的重要依据,它以“现实的个人”为前提和基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或生产方式相联系,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立足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马克思发现:私人特质与社会特质、市民与公民、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构成“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则是这些矛盾的实质所在。通过对“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的深思,马克思完成了唯物史观的伟大创造。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活动方式;现实的个人;特殊利益;普遍利益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志码]a
在对马克思文本的深度耕犁中,“共同活动”、“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等概念成为众多学者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时的重要研究对象。在多数学者的文本解读中,“个人的共同活动”是“感性对象性活动”、“物质生产”、“分工协作”、“实践”等术语的替代词,而“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则被理解为
一种生产力。日本学者广松涉把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概念翻译为“协动”,并称之为劳动的本源,认为此“协动”是兼有主体间性和历史性的对象性活动,“所谓协动,未必就是同一作业场内的分工协作之谓。……但这个协动,不仅是同时代人的协动——构成其存在条件和因素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是世代相传的——也是与过去的各个时代的协动”。[1]广松涉把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思想联系起来,使它具有了世界观和社会观的双重视域。 但就以往对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之概念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学者们多偏重于强调“活动方式”本身,而不是“活动方式”的“共同性”。那么,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本质是什么?构成“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有哪些?本文拟从“共同性”的维度对这些问题予以探究,希望有助于完整而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提出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
一、“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的提出在公认的标志马克思走向思想成熟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彻底清算黑格尔派、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唯心史观以及德国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时,他多次提及“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例如,马克思也把能否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作为区别人与动物的标志,但他强调,人生产自己生
活资料的方式即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2](p67),因为个人的活动方式是自己生活和生命的直接表现。在论及社会关系时,马克思认为,正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2](p71,p80)。在谈及生产力时,他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2](p80)。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说,“资本是集中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2](p287)。可见,“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是研究马克思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生产力、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等观念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
“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是唯物史观的基础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正是通过“现实的个人”及其“共同活动”,马克思把“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作为分析社会形态变更的重要依据,从而把自己的理论同德国唯心主义历史哲学区别开来,并批判了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和唯心史观。德国唯心主义历史哲学家离开人的现实生活去说明历史,把“人”或“绝对精神”作为历史的前提,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