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界定 类型 自然人 个体工商业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居民个人 对个人的界定 公民个人 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和国际接轨)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原来是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在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1天,他仍然是中国的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综上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2018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虽然曾多次离境回国,但由于该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停留时间累计达206天,已经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标准。因此,该纳税义务人应为居民个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类 型 居 民 个 人 非 居 民 个 人 判定 标准 具体情况 纳税 义务 全面或 无限 纳税 义务 征税对象 的范围 境内所得 和 境外所得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1)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住所 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标准 满183天的个人 (2)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居住 住的个人 时间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标准 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有限 纳税 义务 仅仅 境内 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少数人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并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延长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吸引人才,由5年变6年!)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典型案例】澳大利亚甲公司派遣十位工程师到中国北京修飞机15天,该十位工程师的工资由澳大利亚甲公司支付。该十位工程师属于中国短期非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来源于中国,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免予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内居住时间 纳税人 性质 非居民 境内 支付 交税 境外支付 (非境内机构负担) 免税 境外所得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没关系 税法(2019)考试辅导
累计90天~183天 个人 交税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内居住时间 纳税人 性质 境内 支付 境外支付 (非境内机构负担) 境外所得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 连续不满6年 满6年(一年度中有 一次离境超过30天) 连续满6年
居民 个人 交税 免税 交税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59讲 - 纳税义务人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