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集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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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简介
19世纪70 年代,德国数学家G.康托尔给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集合论,对无穷集合的序数和基数进行了研究。20世纪初,罗素悖论指出了康托尔集合论的矛盾。为了克服悖论,人们试图把集合论公理化,用公理对集合加以限制。第一个常用的公理系统是E.F.F.策梅洛和A.A.弗伦克尔等提出的ZF系统。这个系统中只有一个非逻辑二元关系符号∈,非逻辑公理有:外延公理、空集公理、无序对公理、并集公理、幂集公理、无穷公理、分离公理模式、替换公理模式、正则公理。如果加上选择公理就构成ZFC系统。利用公理可以定义出空集、序对、关系、函数等集合,还可以给出序关系、良序关系、序数、基数,也可以给出自然数、整数、实数等概念。集合论中有关集合的性质,在公理集合论中都可以得到证明。公理系统中还可以证明公理之间的相对和谐性和独立性,例如P.J.科恩于 1960 年创立公理集合论中的力迫法,并用来证明ZFC与连续统假设CH独立。公理集合论发展很快,马丁公理、苏斯林假设等新公理新方法已被广泛使用,组合集合论、描述集合论、大基数、力迫法的研究已经渗透到数学的各个分支。
详细内容
一定要注意的一点:ZF公理系统中,集合的元素都是集合,自然数可用皮亚诺公理系统表示,如3={0,1,2}={{},{{}},{{},{{}}}}。 ZF公理系统: (ZF1)外延公理:一个集合完全由它的元素所决定。如果两个集合含有同样的元素,则它们是相等的。 (ZF2)空集合存在公理:即存在一集合s,它没有元素。 (ZF3)无序对公理:也就是说,任给两个集合x、y,存在第三个集合z,而w∈z当且仅当w=x或者w=y。 (ZF4)并集公理:也就是说,任给一集合x,我们可以把x的元素的元素汇集到一起,组成一个新集合。 准确的定义:“对任意集合x,存在集合y,使w∈y当且仅当存在z使z∈x且w∈z”。 (ZF5)幂集公理:也就是说,任意的集合x,P(x)也是一集合。 准确的定义:“对任意集合x,存在集合y,使z∈y当且仅当对z的所有元素w,w∈x”。 (ZF6)无穷公理:也就是说,存在一集合x,它有无穷多元素。 准确的定义:“存在一个集合,使得空集是其元素,且对其任意元素x,x∪{x}也是其元素。” 根据皮亚诺公理系统对自然数的描述,此即:存在一个包含所有自然数的集合。 (ZF7)替换公理模式:也就是说,对于任意的函数F(x),对于任意的集合t,当x属于t时,F(x)都有定义(ZF中唯一的对象是集合,所以F(x)必然是集合)成立的前提下,就一定存在一集合s,使得对于所有的x属于t,在集合s中都有一元素y,使y=F(x)。也就是说,由F(x)所定义的函数的定义域在t中的时候,那么它的值域可限定在s中。 (ZF8)正则公理:也叫基础公理。所有集都是良基集。说明一个集合的元素都具有最小性质,
例如,不允许出现x属于x的情况。 准确的定义:“对任意非空集合x,x至少有一元素y使x∩y为空集。” 注:(ZF3)可以由其他公理导出,所以有些场合不出现这条公理,与之类似的是“子集公理”。 (AC) 选择公理:对任意集c存在以c为定义域的选择函数g,使得对c的每个非空元集x,g(x)∈x。 ZF集合公理系统加上AC就成为ZFC公理系统。 注:ZF为Zermelo及Fraenkel
序数与替换公理
如果一集合 x的元素的元素也都还是x的元素,则称x为传递集。一个集合x是自然数:如果x是传递集,x的全体元素在∈下良序,而且x的每一非空子集对序∈而言有最大元。这样可以把自然数变成了在ZF内可以定义的一种性质,如把0定义作空集═,1定义作0∪{0},2定义作1∪{1}……等等,则0,1,2,…,都是自然数,而且只有这些是自然数。
序数是自然数的推广
“x是序数”是指如果集合x是传递集,而且x在∈下良序。令On表示全体序数所成的集合,α,β∈On,α<α∈β。这样,就用∈定义了序数间的< 关系,每一序数都是由比它自身小的序数所组成的集合。 每一自然数都是序数,全体自然数{0,1,2,…}也是序数。对任一集合x,令s(x)=x∪{x}。则当x是序数时,s(x)亦为序数。一序数α称作后继序数:如果有一序数β,使α=s(β)。不是后继序数的序数称为极限序数,例如0,ω均为
极限序数
On虽为一真类,但
基数与正则公理
正则公理与其他公理不同,它不是断言某些集合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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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限制一些集合的存在。提出它是为了研究ZF的模型。在ZF中可定义的数学对象都不以自身为元素;也未发现有集合x,y,具有x∈y并且y∈x的性质或者集合序列x1,x2,…,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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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 D.米里马诺夫首先提出良基集的概念。1922年弗伦克尔在策梅洛原来的公理系统补充了一条公理名曰限制公理,顾名思义,它是给出某种限制,以排除那些非良基集。1925年J.冯·诺伊曼,称它为正则公理。1930年策梅洛也独立地引入了这条公理,并称它为基础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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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完成了ZF。 冯·诺伊曼给出了一个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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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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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为任一序数,F(Vα)表Vα的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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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正则公理肯定了每一集合必在某一Vα中。若再引进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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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x的秩。从而,即可依秩来作超限归纳。 在AC成立的条件下,每一群都同构于一个在π中的群:每一拓扑空间都同构于一个在Π中的拓扑空间,等等。而在数学讨论中常常是把同构的对象视作同一的;故正则公理并不给讨论带来局限。
基数
基数概念至为重要。两个集x、y称作是等势
两个集x、y称作是等势的
若在x与y之间能建立一个一一对应。如果集合x与y等势,则记作x~y。由于AC任一集合x都可以良序化,故有序数α,使得α~x,把这种α中最小的那个序数定义作为集合x的基数,并记作│x│。这样定义的基数│x│仍然是一个集合;而每一集合x都有一个│x│作为x的数量大小的一个刻画;并且如果x~y,则│x│=│y│。 这样定义的基数是序数的一部分:即是不能与小于自己的序数等势的那些序数,也就是所谓初始序数。例如0,1,2,…,ω等都是初始序数,因而都是基数。而ω+1,ω+2,…,ω+ω等都不是初始序数,故都不是基数。所以紧接着基数0,1,2,…,ω的基数是ω1,它也记作堗1。 如果AC不成立,则可利用正则公理来定义任一集合x的基数,记作悯。悯为一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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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定义系D.S.斯科特于1955年给出的。 在60年代末期A.莱维还证明了在AC与正则公理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基数概念是不可定义的。
构造模型的方法
由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可知:如果ZF是协调的,则在ZF中不能证明自身的协调性。所以,在公理集合论中只考虑相对协调性问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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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类问题的常用方法就是构造模型。在公理集合论中构造模型的方法不外三点:内模型法,外模型法(即力迫方法),对称模型法。 内模型法是从已知的一个模型M 出发,来定义M 的一个子模型M s;使得M s满足ZF的一些公理或者ZF以外的一些公理。公理集合论的一个著名成果就是1938年K.哥德尔所给出的 ConZF→Con(ZF+CH)的证明,证明中用的就是内模型法,但是当时尚未如此命名。 迄至1951年J.C.谢泼德森已经把内模型法研究得很完善,并已知道要用此法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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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能的。 外模型法(即力迫法)是P.J.科恩1963年所创,科恩据此而证明了CH的相对于ZF的独立性(见力迫方法)。 排列模型的想法始于弗伦克尔,当时他是用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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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些弱选择公理的相对协调性,适用于有原子(本元)的集合论。迭经A.莫斯托夫斯基、斯派克等人的改进而形成FMS方法,其与外模型法相结合即可构成对称模型法。
分支
在公理集合论的研究中,大量的工作是关于集合论模型的,此外,还继续此前朴素集合论对无穷组合问题的研究即组合集合论的研究。其中的一些问题是来源于柯尼希树引理和 F. P.拉姆齐定理的推广。 另一分支则为描述集合论(亦称解析集合论),主要是研究划分层次以后的实数子集的结构性质问题。因而,这一部分与分析、实数理论和递归论的关系较为密切。 即使限于上述两个分支的研究,也有许多问题要用到ZF(或ZFC)以外的附加假设才能判定。这里,常用的附加假设有:可构成公理;各种大基数公理,以及与AC不协调的决定性公理等。 哥德尔在1938年提出了可构成公理,并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得到重视和发展。至于大基数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其作为附加公理亦是在60年代以后。几乎每一种大基数都是ω的某种性质向不可数基数的推广。可构成性、大基数和力迫法已成为公理化集合论的三大主流,同时它们又是三种研究工具。随着无穷博弈的诞生和博弈论在数学各分支的渗透,以及博弈论与逻辑的关系日益密切,决定性公理也愈受到重视。
选择公理
选择公理是现代数学中最常用的假设,过去许多人曾不自觉地使用。对这个问题引起注意,是因为康托尔在1883年提出任意集合是否都可良序化的问题。希尔伯特也曾把这个问题引入其23问题头一问题的后半部分。1904年,策梅罗提出选择公理,并通过选择公理证明了良序定理。这个公理有极多的等价形式,其中有在代数中常用的造恩引理。这个应用极广、看来正确的选择公理,却可以证明出一些看来荒唐的结果。如1914年的豪斯道夫的分球面定理和U23年的巴拿赫—塔尔斯基悖论。 可是选择公理的用途太大,不能忽视,许多学科的基本定理少不了它:泛函分析中的哈恩—巴拿赫定理(关于巴拿赫空间上的线性泛函的可扩张性);拓扑学的吉洪诺夫定理(关于任意多紧空间的直积为紧);布尔代数的斯通表示定理,每个布尔代数皆同构于集代数;自由群论的尼尔森定理,自由群的子群也是自由的。 其他还有许多定理,如果没有选择公理也不行。
连续统假设
连续统假设的历史最久,它可以说是随着集合论一起产生的。1883年康托尔就提出了这个假设,可数无穷集的基数的后面就是连续统的基。康托尔花了毕生精力去证明,但没有成功。希尔伯特把它列入自己著名的23个问题的头一个。希尔伯特本人也曾经用了许多精力证明它,并且在192~—1926年宣布过证明的大纲,但终究未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