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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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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1. 术语

1.1. 爆炸危险场所explosion endangered 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1.2.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

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 O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

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2.2. 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

所。

1.2.3. 2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

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1.3.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

区、22区 分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1.3.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

境中的区域

1.3.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

环境中的区域。

1.3.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

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1.4.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4.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

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4.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1.4.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

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5.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5.1.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

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5.2.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

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1.5.3.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1.5.4.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1.5.5.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 a的火灾危险场所。

1.5.6.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

工业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录A计算。

1.6.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6.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

所。

1.6.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

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1.6.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

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1.7. 雷电防御装置

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1.8. 静电导体 static 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6Ω.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6 S/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Ω的固体表面。 1.9. 静电亚导体static sub-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106Ω.m,小于1×1010Ω·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大于1×107Ω,小于1×1011Ω的固体表面。 1.10. 静电非导体static non—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10-10

S/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大于1×1011Ω固体表面。 1.11. 最小点燃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素均处于最敏感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

1.12. 间接接地 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 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1.13. 缓和时间 relaxation time of charge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时所需的时间。 1.14. 静置时间time of repose:time of rest

在有静电危险的场所进行生产时,由设备停止操作到物料(通常为液体)所带静电消散至安全值以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间隔时间。

2. 相关文件 2.1. 2.2. 2.3. 2.4. 2.5. 2.6.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气象局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190号《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08年修正)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2.8. GB/T 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评估》

2.9. GB/T 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害与生命危害》 2.10. GB/T 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的电气和电子系统》

2.11. GB/T19271.2-200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第2部分: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

连接及接地》

2.12. GB/T19271.3-200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第3部分:对浪涌保护器的要求》 2.13.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2.14. GB50058-20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15.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16.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17. GB12014-2009《防静电服》 3. 程序

3.1. 防雷

3.1.1. EHS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3.1.2. EHS负责审核防雷产品供应商,获取并保留以下盖有公章的资质证明复印

件:

? 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 ? 产品许可证;

?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证明。

3.1.3. EHS负责审核防雷产品质量,获取并保留以下盖有公章的产品质量证明: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3.1.4. 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及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

位,EHS应当审核其资质,要求其提供的服务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其盖有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1.5.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

得交付施工。

3.1.6. EHS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

测,EHS保存检测报告。

3.1.7.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EHS保存验收文件。 3.1.8. 应急预案

? EHS应当制定应对雷电灾害导致的人员伤害,火灾爆炸以及化学品泄

露的应急预案。

? EHS负责将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EHS严密掌握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报告,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

员。

? EHS对相关应急预案按相关文件规定,定期组织演习。 3.1.9. 雷电灾害发生后:

? 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

? 工厂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

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配合安

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3.2. 防静电

3.2.1. 放电与引燃

? 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下表: 放电种类 发生条件 特点及引燃性 当电极相距较远,在有时有声光,气体介质在物体尖端附近局部物体表面的尖端或突电离,不形成放电通道。感应电晕单次肪冲电晕放电 出部位电场较强处较放电能量小于20μJ,有源电晕单次肪冲放电易发生。 能量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力甚小。 有声光,放电通道在静电非导体表面附近形在带电电位较高的静成许多分叉,在单位空间释放的能量较小,刷形放电 电非导体与导体间较 一般每次放电能量不超过4mJ,引燃、引爆能易发生。 力中等。 有声光,放电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电极上要发生在相距较近的火花放电 有明显放电集中点,释放能量比较集中,引带电金属导体间。 燃、引爆能力很强。 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电的场合,当静电非放电时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范围内传播型刷导体的厚度小于8 所带的大量电荷释放,放电能量大,引燃、形放电 mm,其表面电荷密度引爆能力强。 大于或等于2.7×10-4C/m2时较易发生。 ? 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 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数量级。 ? 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高; ?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 相对湿度较低。

3.2.2. 基本防护措施

? 减少静电荷产生

?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

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附录B。

?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

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 度较慢。

?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

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 静电导体与大地问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

1x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

?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

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

体。

?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

器。

?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

静电的积聚。同时屏蔽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

? 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装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

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 ?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 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 ? 在遇到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避免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

? 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在1×103 Ω/

m~1×106 Ω/m之间。

?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 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 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

带电体上的电荷。

?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

的静电消除器。

? 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3.2.3. 固态物料防护措施

? 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时,其紧密接触的

面积应大于20 cm2。

? 架空配管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室外的系统同时

要满足国家有关防雷规程的要求。

?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 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可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

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或导电膏以减少接触电阻。

? 易燃液体槽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

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 有条件时可尽量采用接地设备与启动装卸用泵相互间能联锁的装置。 ? 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股线及金属链,应

采用6 mm2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

3.2.4. 液态物料防护措施

? 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

防雷防静电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1.术语1.1.爆炸危险场所explosionendangeredplaces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1.2.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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