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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殊类型的家庭教育
天津社会科学院 关颖
社会变革引发的家庭动荡不可避免。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生长在特殊家庭中儿童不断增多,他们的家庭教育问题具有许多新特点,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中提出:“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了解、分析特殊家庭的新特点、新问题,对其家庭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任务。
第一节 单亲家庭子女教育
一、单亲家庭及其子女的特点
单亲家庭是由于夫妻离异或一方去世,由父母一人与孩子组成的家庭。近年来,我国单亲家庭不断增加的直接原因是离婚率提高的结果。
离婚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是一种解脱,但往往会使无辜的孩子失去完整的父母之爱,失去在成长的关键时刻所应受到的家庭教育,并由此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孩子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心理上自卑、对父母怀有敌意、行为上放纵等是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要点
(一)正确认识夫妻离异。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离婚同结婚一样是他们的权利,家庭结构的破裂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夫妻离异给子女带来种种问题,但是“为了孩子保全家庭”并非明智之举。因为父母经常吵闹但又不离婚的家庭,对孩子伤害更大。而把离异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则是可以做到的。
(二)弥补单亲家庭的功能缺陷。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对孩子有许多不利影响。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当一些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在孩子的教育上会付出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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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的努力;当夫妻离异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关心、教育孩子……生活在这样家庭的孩子,家庭结构破裂的不良影响很小,也有一些在品德上、学业上表现得非常出色。因此,对单亲家庭的指导的着力点是指导他们弥补家庭在抚育、教育功能方面的缺陷。
(三)抚养孩子的单亲父母尽快从阴影中解脱出来。一是控制消极情绪,与子女共建新的家庭生活;二是避免在孩子面前抱怨原配偶,设法抚平夫妻矛盾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三是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创造接触孩子、了解孩子、教育孩子的条件,以便履行各自对子女的义务。
(四)在孩子的教育上要理智。一是避免放纵和过度管教两种倾向;二是创造条件让孩子扩大交往、自强自立,减少对单亲的过多依恋;三是多与孩子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等等。
第二节 流动人口家庭子女教育
一、流动人口家庭及其子女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从而造成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这里所指流动人口主要是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由农村进入城市的人口,即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一般情况相比,他们的收入偏低且不稳定,居住地随做工地点的变更有较大的流动性。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的未成年人。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或在城市出生,城市文明促进了他们的全面发展,家庭生活环境较之过去有所改善但仍处于较低层次,有的父母重视子女教育但期望值过高,也有的忙于挣钱对子女教育无暇顾及,还有的由于素质较差,面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深感力不从心,常常是束手无策。 二、流动人口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要点
(一)保障适龄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避免孩子失学、辍学发生是流动人口家庭重要的责任,也是孩子融入城市社会的起点。在义务教育阶段让孩子弃学务工是违法的。
(二)加强家长的自身修养。流动人口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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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的关注,尤其是缺少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充电”。这就使得体现家庭教育特点的“潜移默化”、“言传身教”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也不可避免地在家庭教育观念和方式上产生偏颇,并成为孩子成长中的障碍。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自身素质提高,与孩子共同学习、共同成长,是取得子女家庭教育成功的最明智选择。
(三)帮助孩子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与孩子一起了解城市,开阔视野,感受城市生活的美好与发达;帮助孩子建立信心,弥补知识上的缺陷、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和习惯;鼓励孩子广泛交友,与周围的伙伴和睦相处。
第三节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一、农村留守儿童状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离乡进城打工、经商而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2006年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及以下的占80%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20%左右。
由于失去了父母的庇护,他们的身心成长面临着突出问题:一是生活问题,由于没有父母很好的生活照顾,部分留守儿童营养严重不足,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二是教育问题,父母在外打工,一些留守儿童的农活、家务活增多,学习成绩下降,有些还由于厌学等原因逃学辍学;三是心理问题,由于亲情缺失,一些留守儿童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四是道德行为问题,由于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一些留守儿童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缺乏道德约束,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五是安全问题,部分留守儿童因父母不在身边,而经常受到同学、邻居的欺负。 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要点
(一)对父母进行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即使孩子不在身边也不能推卸自身的责任。要帮助他们懂得对孩子的教育影响和亲情是任何人也替代不了的。父母应当提供孩子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费用,尽可能与孩子多见面并以各种方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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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委托亲属或其他人照顾孩子。
(二)对委托照护孩子的成年人的教育。父母双双离乡一般将子女委托祖辈或其他亲属照料,这些人临时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应保障孩子的生活需求和适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及时将孩子的情况反馈给其父母。
(三)促进学校、社会和相关机构监督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职责的履行,及时弥补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缺陷。
第四节 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
一、收养家庭及其被收养儿童的特点
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为拟制血亲,他们之间无血缘关系。收养未成年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即可成立。
家庭收养子女的原因有的是夫妇一方不能生育,有的是不愿意自己生育,有的是收养弃儿或孤儿,也有的是因为自己的孩子有残疾和严重疾病等等。因此,被收养的儿童处于特殊的家庭关系之中,往往具有与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不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尤其是年龄稍大的孩子,与亲生父母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被另一个家庭收养后,家庭环境的变化会使其不适应,担心养父母对自己“另眼相看”。即便是婴儿期就被收养的孩子,一旦懂事后得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会对养父母心存疑惑,亲子关系受到影响。 二、收养儿童家庭教育指导要点
(一)关爱被收养的孩子。作为养父母首先应注意与孩子情感上的联系,把孩子当作亲生子女来抚养,消除孩子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要以是否有利于孩子、是否有利于家庭关系和睦为基本点,审慎把握是否向亲生孩子说明身世以及向养子女说明身世的时机。
(二)耐心帮助养子女适应新的家庭生活方式。养子女无论大小,对新的家庭生活都有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年龄稍大的孩子在环境和情感的适应上需要的时间更长些。养父母要尊重孩子的选择,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急于改变他们原有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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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养父母的自我心理调适。一是依世俗之见,人们往往对收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抱消极态度,养父母对此应有心理准备,以免形成心理压力,影响家庭关系和教育效果;二是对养子女的期望要适度,不因孩子未达到期望的目标或违背自身意愿而怨天尤人,应当给予养子女更多的宽容;三是在孩子教育上不急于求成,孩子出现身心发展障碍或行为问题时,不要归咎于亲生父母。
第五节 贫困家庭子女教育
一、贫困家庭及其子女特点
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富裕起来的中国,贫困依然存在。2005年中国农村目前还有绝对贫困人口2610多万人、低收入人口4977万人,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有2200多万人。
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孩子,较早地体会到了生活的艰辛,承受着沉重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由于他们的个性和家庭影响不同,有的人能够平静地接受家庭贫困的现实,将自己磨练得愈加坚强,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家庭的命运;也有的孩子内心充满焦虑、自卑自怜,甚至自暴自弃、抱怨父母、对社会失去信任。
贫困地区的女童教育更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在贫困家庭中女童往往遭受着最不公正的对待。 二、贫困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要点
(一)尽力为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尤其不能歧视女童。争取得到政府和社会救助,避免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流浪,或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其身心健康。
(二)告诉孩子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有的贫困家庭父母耻于跟孩子谈钱,总觉得面子上不好看,有的甚至“打肿脸充胖子”,自己省吃俭用也要让孩子吃好、穿好、兜里有钱。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增加自身的压力,更不利于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家庭状况。要告诉孩子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使其了解父母的艰辛,分担父母的忧愁。
(三)鼓励孩子自强自立。教育孩子认识贫困的根源,懂得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帮助孩子建立摆脱贫困的信心,发奋读书。同时教育孩子理解,要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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