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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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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 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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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 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2月18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KG公司”) 被告:FY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FY货代”)

2001年3月12日,KG公司将一批帐篷交FY货代承运,FY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Receipt,FCR)(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2001年3月12日)、托运人(KG公司)、收货人及通知人(AVID公司)、起运港(上海)和目的港(洛杉矶)。该收据左下角载明,本货运收据非物权凭证。同年3月底,货物运抵目的港。2002年11月20日,提货人Ames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宣誓书称,2001年4月,Ames公司收到了全部货物。同年6月,Ames公司向记名收货人AVID公司支付了货款。2001年8月20日,Ames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美国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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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公司于2002年7月4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称,FY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放行给并非FCR记载的收货人Ames公司,请求判令FY公司赔偿无单放货损失

2.7万美元及利息。

FY公司辩称,其只是FCR签发人,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未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并无过错;原告收不回货款系因实际收货人破产,故原告损失与承运人放货间无因果关系;另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三 案情

原告:湖州某广彩包装材料厂 (以下简称“材料厂”)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材料厂与美国AR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品名为塑料袋,总价为39348美元,成交方式为CIF,结汇方式是电汇(T/T)。2007年1月,材料厂委托物流公司将上述货物从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物流公司向材料厂收取货物后,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出运了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了美国AR公司。货物出运后,物流公司一直未向材料厂交付提单,导致材料厂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贸易合同落空。为此,材料厂请求物流公司赔偿包括货物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物流公司则辩称,其接受的是美国AR公司的委托,故与材料厂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在物流公司向材料厂出具FCR

(ForwardingAgent’sCertificateofReceipt,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单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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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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