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开播后圈粉无数,这部被誉为继《琅琊榜》之后最好看的国产剧,引起了全民追剧的热潮。
该剧围绕“大风厂股权纠纷案”展开:
蔡成功向省检察院检举时称,山水集团给予大风厂过桥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天,日息为千分之四,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大风厂以其全部股权质押提供担保,但因其在城市银行的贷款无法续期,大风厂无力偿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
三个月后,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将大风厂全部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
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进行强制拆迁,引起了大风厂员工们的“护厂运动”。
蔡成功的做法固然有一定问题,但侯亮平和陈海究竟是怎么看出里边一定有腐败问题的呢?
三个月就判决,意味着法院适用的程序有问题
正常的经济纠纷法院审判程序用时约6个月。而剧中用时仅3个月,这意味着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了解了这些就知道了山水集团的厉害——独任审理有利于权钱交易,审限短能够快速获得股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中适用。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大风厂的股权有相当一部分是“职工股权”,涉及人数多,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双方的争议标的将近一个亿(5000万的本金+4000多万的利息)。
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这样的结果本身就让人遐想联翩。
利息4000多万是高利贷,过高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山水集团给予大风厂过桥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天,日息为千分之四。按此计算,年利率高达146%。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律保护的利息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如果山水集团到法院起诉大风服装厂,仅能按年息24%主张利息,远不会达到4000多万。
法院将股权全部判归山水集团,有猫腻
剧中,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质押协议》将大风厂的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但《物权法》明确规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也就是说,山水集团在借过桥资金给大风服装厂的时候,不得约定还不上钱,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了。即使约定了,该条款是无效的。
而且《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时候,山水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将大风厂的股权折价来实现债权。
所谓折价是指按照市场价格或由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一方当事人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全部或部分地了结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选择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无论是折价还是拍卖、变卖都是以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估值的,法院并无权力直接将大风厂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判决拍卖、变卖大风厂的股份以偿还山水集团的债务。
此时大风厂名下的黄金宝地价值10亿以上,并正值拆迁,拍卖大风厂的股权,想必也不是
什么难事,成交价怎么也不可能只有1亿。
蔡成功与高小琴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的股份均为股东所有,公司本身没有股份。
股权质押是股东的权利,不是公司的权利,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以出质人身份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大风厂并没有股权的处分权。
大风厂的股权结构为员工持股40%,蔡成功持股60%。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大风厂股权质押需经股东会会议审议。
一般而言,股权质押还需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文件中需包含股东大会就股权质押事项审议通过的决议,但根据大风厂员工的说明,他们对公司股权质押并不知情。因此,大风厂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有伪造嫌疑。
内行人看门道,是不是这么一说,你就恍然大悟了呢?
而在现实生活中,像大风服装厂这样的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纠纷往往比较复杂。想要避免重蹈蔡成功的覆辙,一份规定股权出质必须经由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并签字才能进行出质的公司章程十分有必要。
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签订《质押协议》和《借款协议》之前,将合同交给商法通进行审核,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有效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