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中青办发[2009]33号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9〕33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更好地指导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将《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考虑到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原定各省级团委向团中央统战部上报本省(区、市)内所有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党团组织建设情况的截止日期,由2010年1月8日前,推迟到2010年1月18日前上报,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2月24日

1 / 2

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推进团属新社会组织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根据学组发〔2009〕51号、新指组发〔2009〕5号和中青办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现就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团属新社会组织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背景

中央决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要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时间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10年2月结束。团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指导所属新社会组织(以下称为“团属新社会组织”)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学习实践活动和党团组织建设“两个全覆盖”。

二、需要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团属新社会组织范围

原则上,各级团属新社会组织均需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考虑到已建立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已经随同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参加过第一、二批的学习实践活动,可以不再要求。因此,凡在民政部门登记且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均须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并接受同级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和本级团的领导机关的共同指导与督查。

2 / 2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发文字号】中青办发[2009]33号【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发布日期】2009.12.24【实施日期】2009.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jifb478sx9da6a52gje3fmdy9ulfu00gjw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