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范本 3 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 方 (也称为委托方 )。以下是学识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书范本 3 篇,欢迎参考阅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范本一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 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本合同的设计期限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计算,设计人 应向发包人 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提交日期如下: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 下表。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本合同的设计费包含人防部分设计费。
4、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付费节点条件后,应向发包人提供阶 段性的设
计资料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所提交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发 包人在接到设计人的通知后 3 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人的设计资 料进行审查, 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的次日,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约 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如审查不通过,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由 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担, 。
5、若发包人所发包的设计项目为带方案招投标的项目,若最终 发包人未
能竞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则本设计合同自行终止, 包人只需向设计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量 %的设计费。如合同终止时, 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超过 %的,设计人应将超过的部分返还发包 人。
6、在设计人阶段性设计工作完成 (方案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
段),且相应设计通过发包人及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后,设计人 应书面通
知发包人对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确认并计算出最终的 设计费总额, 在设计费总额确定后的七日内, 除预留现场服务阶段的 设计费外 (若有 ),发包人应将设计费余款支付给设计人。
7、 在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 发 包人方
履行付款义务。 否则,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 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设计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 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 交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 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的 条件。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应政府 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地方性规范、 规程、技术规定等。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按国家有关规定 )。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 人交付资料。 因设计人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设计人应无条 件修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设计期限延误责任均有设计人自行承 担。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后, 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 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 修改和补充。 设计 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参加分部分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 意见。
设计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 转 让。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 发包人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不会侵 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如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而遭受 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设计人需为本工程专门设立项目组,配备固定的专职设计人员 , 设计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项目团队组成人员的名单及详细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资质情况 )交付给发包人,名单经发包 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设计人不得擅自中途换人,否则,每擅自更换一个,需向发包人支付 设计费估算总额的 %做为违约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按设计人 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 知发包人。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 计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应退还 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赔偿金为设 计费的 %,如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 发包人的损失。 因设计原因造成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的, 责任由 设计人承担。
如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交付时间交付的, 每 延误一天,应按照设计费估算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 30 天 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不支付逾期提交的设计资料的设计费, 并有权终 止或解除合同。 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设计费 %的违约金,此外,设计人还应将已完成的设计资料交付发 包人。
合同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 金。 第八条 其他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 由设计人自行 解决。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 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0 号图 元/张;1 号图 元/张;2号图 元/ 张,方案文本 元 / 本)。如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额外出图的费用由设 计人承担。
本工程设计资料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上述技术指标在确定前应事先与发包人进行 沟通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 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
本工程涉及到的他项二次设计 (如钢网架、铝合金等 )需设计人提 供配合工作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计取费用。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 国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