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HR08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总部)的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员工、项目公司经营班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
(二)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
(三)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的审批。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员工、项目公司经营班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的审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同时签订,各一式三份。公司保管两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员工个人保管一份。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地点和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法律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新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一)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初始日期为入职日期,终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
(三)新入职员工均设试用期,试用期不少于三个月。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含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结束日期为每月15日或31日。
(四)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如严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员工,公司书面正式通知终止试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提前转正。
(五)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按岗位性质适用不同工时制。
(六)员工尚未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可向员工追偿,员工应向公司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