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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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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

一、 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 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了《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的研编任务,本征求意见稿是在研编成果的基础上形成。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 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二) 起草人员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易跃春、谢宏文、王霁雪、韦惠肖、秦潇、吕嵩、付正宁、陆国成、王烁、郭珍妮;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肖斌、周治、徐翔、张俊峰、陈刚、王迎春、王晓、陈庆文、梁敏、敖旭东、曹媛、李玉芹;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小平、庞秀岚、苏晓军、张伟、马成邦、季晓坤、李晓峰、汪洋、任继平、郑璐;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灿君、曾勇、黄志玮、梁甜、朱哲;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慧博、马燕、徐珊珊、胡叶荻;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杨立辉、郑立国、吕海勇;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章荣国,冯云岗,沈彬,董弋荻;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银东、白雪源;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尹显俊、徐军、张学礼、帅争峰;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朱小炜、莫威、汪明雪、许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挺、黄晓阁; 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孙杰;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金建祥、徐能、宓霄凌、周慧;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响、郭扬;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张建亮、温建磊、刘志军、赵建亮、徐荣亮。

三、 术语

1. 光伏发电工程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 光伏电站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3. 光伏组件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太阳电池组件。

4. 逆变器

光伏发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5. 光伏阵列

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6. 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

集热场有定日镜和位于高塔上的吸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热发电站。

7. 吸热器

用于接收太阳能辐射的装置,包括吸热体和任何附带的透明盖层。 8. 吸热塔

支撑吸热器及配套系统的高耸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混合结构型式。

9. 集热场

将太阳能聚集并转化为热能的区域,一般有定日镜场、吸热塔组成。 10. 定日镜

以机械驱动方式使太阳辐射恒定地朝一个方向反射的反射器。 11. 定日镜场

由多台定日镜组成将太阳辐射聚集至吸热装置的区域。

四、 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条文】

为在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分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提出工程建设规范的总体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1.0.2【条文】

本规范是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包含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

1.0.3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分析】

本条文明确了本规范的地位和应用范围,并说明了与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间的衔接关系。 1.0.4【条文】

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条文分析】

当因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其他满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新工艺,对于其中能够达到功能、性能的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应采用专家论证会等方法进行技术判定。

2 基本规定

2.0.1【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条文分析】

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对于投资大、用地范围大、消纳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应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2.0.2【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不应带着安全隐患或高能耗运行,不应先运行后治理污染。 2.0.3【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三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条文分析】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本条为新编条文。 2.0.4【条文】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应分为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系统、户用光伏系统。光伏电站按 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大于500MW为大型、小于等于500MW且大于等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下限是户用系统的上限,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上限是6MW。户用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不超过50kW。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大于50kW且不超过6MW。

【条文出处】

《2020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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