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担保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业相关评价体系,进而推进机构信息化建设,是促进我国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
信用是融资性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德国担保银行开展受保企业信用评级的做法值得借鉴。其不仅可以使目前饱受盈利不足困扰的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还可对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起到积极作用,更可以加速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化进程。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以下两项:一是由监管部门建立对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而建立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价体系。目前,我国银行业机构的企业评价体系大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因此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德国的信用评级方法,制定针对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安排。在小微企业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其担保行为,从而为规范整个行业以及为今后的分类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二是推进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可以首先选择一批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担保机构进行试点,研究和开发担保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系统。
(二)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德国担保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比例大约为28%,企业信贷风险分别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商业银行等多方承担。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还无法实现与银行分担风险。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形成较为完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推进我国再担保机构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形成省、市、县三层融资性担保体系,但开展再担保业务的省只是少数。因此,可以首先出台关于促进再担保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融资性再担保机构。通过完善的再担保体系来控制和分散整个担保体系业务风险,发挥其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作用,提升和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分担一定的风险,有利于对贷款担保项目的审慎性审查,减少银行向担保机构不负责任推荐高风险客户的可能,并有利于在损失追偿上发挥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同效应。
(三)完善扶持资金以及税收优惠等行业扶持政策,是对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融资性担保业风险高、收益低,需要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每年会给予担保业相当数量的资金支持。应针对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设立专项扶持基金,对每笔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
险补偿。同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根据风险管控水平、服务效果进行奖励,实现扶持与监管的相互协调和有效衔接。同时,德国政府在税费方面也给予担保机构大量优惠,对于其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的商业可持续性,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制度安排,使为中小企业、“三农”等重点支持领域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并推动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常规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