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以来展开了一系列的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活动。学校领导班子上周也召开了教职工学习十八届五中精神的会议。通过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感觉到依法治国和教育之间的关联如此重要。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全社会有责,但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表率,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另一方面是对全体人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在这一方面,教育同样肩负重要职责。全体人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既能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基础,更能为建设法治教育创造环境条件。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决和处理问题。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核心。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提出许多遏制贪腐的措施,开启了反腐工作进一步朝着法治化、制度化方向迈进的新篇章。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党对于反腐败的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是一以贯之的,同时,我们党多年反腐工作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又清晰地呈现出从运动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前进轨迹。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法治反腐突显的手段和目标就是“治权”,法治反腐是必然选择和发展趋势。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设计了一个宏大蓝图,蓝图的核心就是约束、制约、监督权力,并为遏制和预防腐败构建出路线图。从法律层面提到法制建设,设计出由上到下的一系列法律和相关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教育的方方面面。腐败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最大成果之一,也是以法治权将腐败真正斩草除根的治本之道。涉及权力产生、运行、监督和问责的系统化过程,需要让权力的产生、运行每个
环节、各个层次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并形成有机的统一体系,使权力运作具有可控性。以法治权,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需把握和落实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依法产生权力。权力产生时充分体现权为民所赋,尊重民众的选举监督,在民众选举中实现权力的让渡,形成监督权力的主体。使公共权力的使用者真切地感受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真实地“向下”负责。同时,民众选举的过程就是选择群众信任的、有责任心的代表者的过程。这就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加尊重健全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形成党内选举与人民选举的互动,着力开发民主选举建设的空间。
二是依法保证运行。对公权力而言,行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须有法律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要加快制定权力标准和运行规范。针对当前权力边界不够明晰的问题,根据不同性质和层次的领导机关及职务类别的权力需求,对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超越职务权限用权或违规用权应受的惩处等,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解释。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三是依法保障监督。有权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法律可以对权力加以限制,并且落实到国家制度设计和公权力配置上,建立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管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四是依法规范问责。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对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有效机制。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让权力在权力间形成制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约束制度,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还要让权力在权力间形成制衡。因为权力是不具自律性的,有了法律制度不等于权力会自动钻进制度的“笼子”。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制约机制应当是“自动化”的机制,是制度不执行不行的机制,是责任明确、有错必究的机制,是破解“谁监督监督者”死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让每一项涉及人民、国家、党的利益的重大决策,都不可以由一项权力独自完整地作出。要寓制衡于各权力之中,使每一项重大权力都是在规定的程序下、在约束的机制下行使,都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