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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在研科研项目,项目经费能够保障研究生开展现场实践所需的各类费用。
2.上款科研项目的委托单位内部管理应规范,原则上应为国资委下属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上市企业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需要所在学院审核认定。
3.学校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交自主安排专业实践申请表,并附企事业单位委托技术攻关类科研合同(有效期内)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批准,可自主安排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工作。
4.各学院应制定导师自主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自行联系专业实践单位的程序
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须与实践单位签署实践协议并填写自行联系专业实践单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
学校成立基地评估工作组,制定基地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审查学院自评估总结报告、听取学院自评估工作汇报、查阅相关存档材料等环节,对学院自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价。
各学院成立基地评估小组,按照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对派驻本院研究生的基地开展自评估工作,对各基地给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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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安排研究生进站开展专业实践。
第五章 导师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由研究领域一致或具有科研合作关系的校内外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经学校聘任的基地导师可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导师,学院安排1名校内导师作为其第二导师(计导师工作量)。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大纲,与校外导师充分沟通,制定研究生实践计划,参与研究生实践考核;定期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保持与校外导师的有效联系与合作,协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践、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等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导师负责指导和掌握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实践、学习等情况,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论文研究工作,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等工作,积极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实践结束时对研究生给出专业实践考核评价意见。
第六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需在研究生复试前向研究生院备案校、院两级基地的导师组(含新增和撤销),并完成专业实践需求的征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优先满足校级基地需求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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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各基地的需求规模、专业领域一致性、研究生意愿、管理便利性等因素后,合理制订专业实践派遣方案,第二学期5月底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确定实践单位后,应及时办理进站相关手续。
1.安全确认。研究生离校前须接受进站安全教育,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严格遵守专业实践安全须知,确保实践安全。
2.离校手续。如需离校,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离校申请表,经学生本人确认和学校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批。
3.进站报到。研究生需携带研究生院或学院出具的“基地进站函”到基地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后的一周内将盖有基地所在单位公章的“基地接收函”递交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
进入校级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出具进站函,其他由所在学院出具进站函。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照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实践活动,主动向校内外导师汇报专业实践进展,及时提交专业实践月报、中期考核检查表等。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会应在专业实践期间进行,论文课题应来自于专业实践期间的研究课题,具体要求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按时完成专业实践任务后,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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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出站函”等相关出站手续并及时返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应履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请假离开基地的,须由学校相关部门或校内导师出具相关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基地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按学校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专业实践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类专业实践考核工作应于第五学期完成,非工程类专业实践考核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1.自我总结。研究生实践结束后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包括专业实践计划完成情况、实践内容与成果、实践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等。
2.导师评价。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表现和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校内外导师对其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等做出系统的评价。
3.学院考评。各学院应依据专业实践大纲,制定专业实践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统一进行答辩考核,结合导师评价意见,确定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周在本单位网站和研究生院网站公布专业实践考核工作有关安排,研究生院将选派督导组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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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专业实践考核答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1.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论文开题的,或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的;
2.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
3.违反学校、基地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三十条 学院需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导师组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加强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过程考核,撰写年度总结。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二次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学校对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下一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院级基地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食宿安排、科研津贴、每年两次往返校企的差旅费待遇,按照我校与实践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导师自主安排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各项待遇由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支出。自行联系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各项待遇按其与实践单位签署的实习实践协议执行,原则上学校不承担其专业实践期间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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