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7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
法》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7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报省局备案。 1 / 8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和各级安监部门对所属执法业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及相关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安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和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案件调查处理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2 / 8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权限规定; (二)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六)内部审批、审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实;
(七)法律文书规范、内容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 (八)案卷、档案内容齐全,装订规范。
第六条 执法工作的制度、措施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制定的制度、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度、措施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 (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立规范、便民的业务窗口,集中受理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并公 3 / 8
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
(二)受理和答复及时,咨询服务热情周到。对依法应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依据和结论准确,法律文书送达及时。对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审批、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按照执法计划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有完整的检查档案; (三)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复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六)在检查中正确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七)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 / 8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摄制现场资料记载勘查情况;
(四)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五)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客观、准确,证据充分; (六)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时限落实事故报告批复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日内向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符合规定;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准确,按有关规定执行自由裁量权,无违法撤销案件情形;
(五)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完整,审核、决定意见具体、明确; (六)依照规定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罚缴分离制度落实,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九)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