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劳动法
作 者 xxxx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409 学习中心xxxxxx奥鹏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法学 完成时间 2015-x-x
一、案例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
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即行消灭。
(1) 某律师事务所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交给王某一份,其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某律师事务所未交付劳动合同,王某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交付,但不交付不影响律所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合法。《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就以下2种情况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服务期未满要求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本事的培训不算);二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就以下2种情况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服务期未满要求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本事的培训不算);二是竞业禁止条款。
按照上述情况,律所和王某约定的违约金是违法的,律所无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律所即可离职,并可要求结清所有工资。在本案中,王某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某律师事务所未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未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王某与某律师事务所未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