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面临的风险 在[目标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情况下,[A公司]从[B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明显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因此存在潜在争议。 (4) 解决方案 [A公司]和/或[目标公司]应尽快与其他股东沟通,修改有关公司章程,或者取得该等股东对转股结果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文件。 (5) 相关案例 (略)。 (6) 审阅说明 此项问题可通过审阅公司章程、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 (7) 特别提示 除时间限制外,公司章程中还可能从受让主体资格等方面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承办律师如发现该等限制的,应首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出。如发现相关风险的,亦应给予提示。 2.6 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A公司]的8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0]万元。[目标公司]对[A公司]的股东权益系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年[]月[]日,[目标公司] (作为受让方)与[A公司]原股东[自然人B](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8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对价按照[A公司]转让前一年度的审计值为基础计算,为人民币[200]万元。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该等股权转让对价已经全额如数支付给自然人B。[目标公司]并未就此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登记,且并未扣缴任何个人所得税款项。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二
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日起颁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下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于1992年9月4日颁布,1995年2月28日修正,2001年4月28日修订,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述法规,自然人B就其转让A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款,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目标公司]作为转让价款的支付方,负有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义务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目标公司]因未能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目标公司]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目标公司]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及时和主管税务集团及自然人B取得沟通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5) 相关案例 (略)。 (6) 审阅说明 此项问题可通过审阅转股协议、转股价款支付凭证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文件获悉。 2.7 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A公司]于[]年[]月[]日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转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 购买[B公司] 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的股权(下称“被转让股权”),转让价款为[]元。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面临的风险
[目标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应符合上述法律规范。对股东变更情况依法进行登记,是[目标公司]的法定义务。
[目标公司]因未能及时履行登记义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A. 如[目标公司]的原股东[B公司]将被转让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或者以被转让股权设立质押担保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登记为由对抗[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A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存在潜在纠纷风险。 B. 因[目标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可能被有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如逾期不登记的,[目标公司]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尽快就股东变更情况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 相关案例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02255)。 (6) 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文件获悉。 2.8 35.? ? ? ? 转股后各方未适当签署公司章程? ? ? ? 44 2.9 36.? ? ? ? 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 ? ? 45 2.10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1) 基本事实(以股东借款未偿还为例) [A公司](作为受让方)于[]年[]月[]日与[B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转股协议》](下称“转股协议”)。转股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转让给受让方;除需支付转股价款外,受让方还需替[目标公司]偿还其所欠转让方的款项本息合计[]元。转让方收到所还款项是转股生效的前提条件。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 面临的风险 因[A公司]尚未按照转股协议的约定代[目标公司]支付其所欠原股东的款项,因此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尚未满足。[A公司]能否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仍存在潜在纠纷。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促使[A公司]如约履行转股协议。
(5) 相关案例
(略)。
(6) 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获悉。
(7) 特别提示
除股东借款外,转股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通常还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以签字/盖章为准生效等等。承办律师应逐一列明转股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核对其是否已经成就。如发现存在尚未成就的生效条件的,应提示相关风险。
2.11 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为一家设立于[]年[]月[]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标公司]的股东[A公司]于[]年[]月[]日与[B公司]签订[转股协议(下称[转股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转让给[B公司],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该公司尚未就上述股权转让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 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述法规,[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目标公司]的法定义务。 [目标公司]因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可能面临公司股东和[目标公司]之间的潜在纠纷。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5) 相关案例 (略)。 (6) 审阅说明 此事项可通过审阅转股协议、出资证明书等相关获悉。 2.12 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为一家设立于[]年[]月[]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股东名称](作为受让方)于[]年[]月[]日与[原股东名称](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转股协议》](下称“转股协议”)。根据该转股协议,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目标公司]并未根据上述股权转让的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