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0号,下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面临的风险
因其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根据上述法规,[目标公司]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未能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如被认定为未经登记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目标公司]可能面临: A. 被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如被认定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能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如被认定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能被处以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如相关情况被有关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目标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E. 如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如被认定为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目标公司]可能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如逾期仍不登记的,[目标公司]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当及时修改其经营范围以符合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并办理有关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5) 相关案例 (略)。 (6) 特别说明 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有关。如律师被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包括:“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其取得的批准文件”或“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其章程”或其他类似字样,律师应注意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出此类问题并提请加以解决。 1.11 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 (1) 基本事实(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为例)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字样。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尽管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字样,但其实际并未开展[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业务,并且今后也没有计划开展该等业务。
(2) 相关法规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于2008年9月12日颁布,商资函[2008]51号,下称“《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
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3) 面临的风险
按照目前的拟议交易计划,[目标公司]将接受外商投资并变更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各方希望拟议交易取得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审批即可。
如[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继续保留 [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字样,可能因此导致拟议交易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根据我们以往办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可能耗时较长,并且审批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 解决方案
在[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删除有关 [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字样,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5) 相关案例 (略) (6) 特别提示 在外资并购项目中,应特别注意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该等经营范围是否需取得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后置审批。具体情况,请参考《外商投资特殊行业前置/后置审批一览表》。 1.12 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 (1) 基本事实(以倒签文件为例) 目标公司]为了争取建设部1999 年的上市额度指标,于设立时将设立时间提前至1998 年,相应政府部门各项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落款(或颁发)日期均提前至1998 年,而实际签署(或颁发)日期为1999 年,股份公司实际成立和开始经营的时间为1999年9 月。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临的风险 [目标公司]设立时的上述不规范行为,如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认定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目标公司]将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可能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目标公司]可能被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尽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沟通,就公司设立时的上述问题取得不予追究的书面确认文件。同时,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的设立时间变更为与事实一致。
(5) 相关案例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2208)。
(6) 审阅说明
此项问题可以通过审阅公司设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设立批复等获悉。
(7) 特别提示
除倒签文件外,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情况,承办律师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13 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法定住所为[]。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该公司实际未在上述法定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地址为[]。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述法规,若[目标公司]的被公司主管登机关认定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目标公司]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实际经营场所。
(5) 相关案例
(略)。
1.14 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住所位于[]。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住所位于住宅小区内,
不属于经营性用房。[目标公司]使用该等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尚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 面临的风险
[目标公司]的经营场所为住宅,而非经营性用房。因该等房产用途变更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目标公司]在办理年检或其他工商登记手续时,可能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以“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为理由,不予登记或者通过年检。[目标公司]的合法存续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4) 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应尽快变更住所,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 相关案例 (略)。 1.15 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 (1) 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目标公司尚未办理[最近年度]的年检手续。 (2) 相关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13日颁布,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 2006年2月24日第二次修订,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下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述法规,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是[目标公司]的法定义务。 因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目标公司]可能面临被工商机关责令接受年检,并可能面临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