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办法
浙商大杭商院学〔201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以及综合能力进行测评。以德、智、体的评价作为学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综合评价成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按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四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构成基本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价结果得分)通过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每位学生将分别获得基本测评分和综合能力分,并分别在评价样本范围内排名。
基本测评分=品德素质*25%+专业素质*60%+身体素质*15%,综合能力分单独计算。
第六条 (品德素质评价)
(一)指标构成:品德素质评价由评议成绩和记实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记实考核占30%、评议成绩占70%。即品德素质分=记实成绩*30%+评议成绩*70%。
评议成绩=学生代表评议成绩*70%+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30%
(二)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和评议方法 1)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共设5项,每项20分,总分为100分(另附考核表)。其分项说明如下:
A、政治态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进步,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B、道德修养: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同学,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助人为乐。
C、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爱护校园环境。
D、学习与能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社会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E、劳动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履行寝室卫生值日义务,参加义务劳动。 (2)评议标准
综合印优 良 中 尚可 差 可得分18~16~14~12~11(含)以(3)评议办法
A、思想品德素质评价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评议成绩由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分别进行打分,学生代表原则上由12人组成,其中班长、团支书指定参加(若班级建有党支部,则支部书记也指定参加),其余代表由全班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评议分计算为除去最高、最低得分,取平均分。教师和学生打分结果计算比例为:老师占30%,学生占70%。
B、评议结果在考核后1周内向班级学生公示,未经公示的评议结果无效。 C、一学期内,寝室卫生检查分数3次以上在学院后30%的学生,评议成绩最高只能达80分。
(三)记实项目和标准 1.记实项目
“记实”是指对学生日常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反映品德素质特征、品德养成和遵规守纪的行为、事件进行记录和评价,包括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学校提倡鼓励的和学校反对的行为。记实基本成绩为60分。
2.记实标准
获得荣誉、奖项等,按以下标准加分。上年度综合评价时给予的荣誉不加分:
组织单位 分值 国家省级 校级 院级 系级 20 15 8 4 2 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按以下标准扣分:
等级 违法 留校察看 记过 严重警告 警告 通报批评 分值 -20 -10 -8 -6 -4 -2 3.同一荣誉、奖项等如符合制度规定可同时纳入品德素质记实与综合能力记实;同一事件受几种表彰或处分的,加减分不累计;违法指触犯有关法律和法规,并已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专业素质评价) (一)指标内容
专业素质评价即对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评价,依据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评价期内专业课成绩及专业选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作为专业素质的评价得分。
(二)计算方法
专业素质=∑(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课程难度系数)/∑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数*课程难度系数
考查课成绩评定为合格、不合格的,按75分、45分计算;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按95分、85分、75分、65分、45分计算。
第八条 (身体素质评价)
身体素质评价即学生的体育考试成绩和体质测试成绩的平均成绩 即:身体素质评价=(体育课平均成绩+体质测试成绩)∕2 也可直接取体育课平均成绩或体质测试成绩。
注:体育课因身体健康原因经批准免修者按65分计,属专业运动员免修者计95分。
第九条 (综合能力评价)
(一)指标构成:综合能力是指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在成长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