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设备检修、消缺报告及管理人员到场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华北公司设备检修、消缺管理,提高检修和消缺工作效率,加强生产现场全过程控制,确保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保障安全生产和机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 设备检修、消缺报告
第三条 各企业计划检修、临修、节日检修、机组备用、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降出力运行、主要辅机设备故障等,均应按本规定上报相关信息。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时,应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同时上报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责任,由专人负责,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报送数据和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禁止瞒报、迟报。
第五条 计划检修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工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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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同时,各企业应在每月1日上报本企业下月机组检修计划,待华北公司安生部批准后,方可向电网调度正式申请检修。
第六条 计划检修开工前7天,企业应向集团公司安生部和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分别提交开工报告,对检修工期、特殊项目、资金计划、检修准备等情况进行说明。A、B级检修竣工7天内,企业应进行初步总结并报华北公司安生部。A级检修竣工45天内、B级检修竣工30天内应上报正式检修总结(格式参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企业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非计划降出力运行时,应立即上报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值班值长,并用电话或传真向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负责人报告。在48小时内,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置方案和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责任追究应落实到人。处置方案如牵涉重大技术问题,还应单独进行详细汇报。
第八条 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泵、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空气预热器、增压风机、脱硫循环泵等主要辅机设备发生故障,需退出运行(或备用)24小时以上时,企业应用传真形式向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报告(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或非计划降出力的按第七条执行)。在问题处理后,上报详细分析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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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企业接到电网调度下达的机组停备命令后,应立即上报国电华北公司值班值长。机组临修、节日检修,应在开工前报国电华北公司值班值长。
第三章 管理人员到场规定
第十条 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生产现场进行以下工作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到场:
(一)机组面临强迫停运; (二)处理一类设备缺陷;
(三)A、B、C级检修后机组整体启动;
(四)检修中进行汽轮机吊缸、扣缸、转子起吊;发电机抽装转子;主变吊芯;
(五)重要节日及政治保电期间220KV、110KV母线投停倒换及其它重大电气操作。
第十一条 运行副总工程师、检修副总工程师、生技部(设备部)主任、安监部主任,在生产现场进行以下工作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到场:
(一)机组面临强迫停运或非计划降出力; (二)处理一类、二类设备缺陷 (三)机组A—D级检修修后启动;
(四)汽轮机超速试验、锅炉超压试验及其它重要试验; (五)检修副总工程师、生技部(设备部)主任,在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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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吊缸、扣缸、转子起吊;发电机抽装转子;主变吊芯以及其它A、B级检修重要节点时必须到场。
第十二条 发电部(运行部)主任及相关专业主管,在生产现场进行以下工作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到场:
(一)机组面临强迫停运或非计划降出力; (二)处理一类、二类设备缺陷
(三)机组A—D级检修修前停运及修后启动; (四)汽轮机超速试验、机组甩负荷试验、调速系统试验、发电机耐压试验、变压器冲击试验,锅炉水压试验、动力场试验、锅炉安全门试验、机组保护及联锁试验等;
(五)发电机组重要运行操作;
第十三条 检修部主任及相关专业主管,在生产现场进行以下工作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到场:
(一)机组面临强迫停运或非计划降出力; (二)处理一类、二类设备缺陷; (三)机组A—D级检修修后启动;
(四)汽轮机超速试验、调速系统试验、发电机耐压试验、变压器冲击试验,锅炉水压试验、动力场试验、锅炉漏风试验、锅炉安全门试验、机组保护及联锁试验等;
(五)检修中进行汽轮机吊缸、扣缸、转子起吊;发电机抽装转子;主变吊芯以及其它机组检修重要节点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员到场规定,由各企业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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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人员到场职责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到场后,应按照本企业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担负起应有责任,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解决现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检修运行人员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现场工作任务,在现场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到场后,应确保生产现场运行操作或检修作业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安规》、《运规》及其它规程制度能够在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两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到场后,应确认生产现场工作人员具备检修作业或运行操作的资格,作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对“三违”现象随时进行纠正和考核,对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到场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分析现场工作存在的危险点和薄弱点,提出针对性意见,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切实履行管理人员职责,有效降低作业风险。
第十九条 对检修和消缺工作,管理人员到场后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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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及时调配人力物力,协调解决检修消缺中遇到的困难,组织制定合理的检修消缺方案,严格控制检修消缺质量和进度,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避免对机组造成更大影响。
第二十条 对于设备频发缺陷,相关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组织检修、运行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避免缺陷再次发生。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电华北公司安生部负责对各企业检修消缺信息上报和管理人员到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进行通报和考核,对瞒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加重考核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制订,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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