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5.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3.3.15.2 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3.3.15.3 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3.3.15.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3.3.16 拆除钢板桩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6.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3.3.16.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3.16.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当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3.4管道交叉处理
3.4.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节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
3.4.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圆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400mm 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砖墩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
图3.4.2 圆形管道两侧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 2——混凝土圆形管道; 3——砖砌支墩
3.4.2.1 应采用粘土砖和水泥砂浆,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不应低于M7.5;
3.4.2.2 砖墩基础的压力不应超过地基的允许承载力;
3.4.2.3 砖墩高度在2m以内时,砖墩宽度宜为240mm;砖墩高度每增加1m,宽度宜增加125mm ;砖墩长度不应小于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外径加300mm;砖墩顶部应砌筑管座,其支承角不应小于90o;
3.4.2.4 当覆土高度不大于2m时,砖墩间距宜为2~3m; 3.4.2.5 对铸铁管道,每一管节不应少于2个砖墩。
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为已建时,应在开挖沟槽时按本规范第3.2.6条处理后再砌筑砖墩支承。
3.4.3 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净空在70mm及以上时,可在侧墙上砌筑砖墩支承管道( 图3.4.3-1)
图3.4.3-1 矩形管渠上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3——砖砌支墩
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净空小于70mm时,可在顶板与管道之间采用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其荷载不应超过顶板的允许承载力,且其支承角不应小于90o(图3.4.3-2)。
图3.4.3-2 矩形管渠上填料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 3——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a——支承角
3.4.4 圆形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加设套管或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4) : 3.4.4.1 套管的内径或管廊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300mm ;
3.4.4.2 套管或管廊的长度不宜小于上方排水管道基础宽度加管道交叉高差的3倍,且不宜小于基础宽度加1m;
3.4.4.3 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结构;
3.4.4.4 套管或管廊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封堵严密。
图3.4.4 套管和管廊
1——排水管道;2——套管;3——铸铁管道或钢管道;4——管廊
3.4.5 当排水管道与其上方的电缆管块交叉时,宜在电缆管块基础以下的沟槽中回填低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石灰土或砌砖。其沿管道方向的长度不应不于管块基础宽度加3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4.5 电缆管块下方回填
1——排水管道;2——回填材料;3——中砂或粗砂;4——电缆管块
3.4.5.1 排水管道与电缆管块同时施工时,可在回填材料上铺一层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宜小于100mm(图3.4.5) ;
3.4.5.2 当电缆管块已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混凝土回填时,混凝土应回填到电缆管块基础底部,其间不得有空隙。
(2)当采用砌砖回填时,砖砌体的顶面宜在电缆管块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200mm,再用低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填至电缆管块基础底部,其间不得有空隙。
3.5沟槽回填
3.5.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 预制管铺设管道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强度,接口抹带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接缝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是5N/mm2; 3.5.1.2 现场浇筑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3.5.1.3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渠或拱形管渠,其砖石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
设计规定;当管渠顶板为预制盖板时,并应装好盖板;
3.5.1.4 现场浇筑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钢筋混凝拱形管渠或其他拱形管渠应采取措施,防止回填时发生位移或损伤。 3.5.2 压力管道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5.2.2 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 3.5.3 无压管道的沟槽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
3.5.4 沟槽的回填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 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c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
3.5.4.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3.5.5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 3.5.6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对一般压实工具,铺土厚度可按表3.5.6中的数值选用。
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 表3.5.6
压 实 工 具 木夯、铁夯 蛙式夯、火力夯 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 虚 铺 厚 度(cm) ≤20 20~25 20~3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