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2沟槽开挖
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 (3.2.1)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1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表3.2.1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非金属管道 D1≤500 500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3.2.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3.2.2 边 坡 坡 度(高:宽) 土 的 类 别 坡顶无荷载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轻亚粘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00 1: 0.75 1: 0.67 1: 0.50 坡顶有静载 1: 1.25 1: 1.00 1: 0.75 1: 0.67 坡顶有动载 1: 1.50 1: 1.25 1: 1.00 1: 0.75 1: 0.33 1: 0.10 1: 1.00 1: 0.50 1: 0.25 - 1: 0.67 1: 0.33 - 注:1. 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 ,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3.2.7.4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 ±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 3.3沟槽支撑 3.3.1 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 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100mm 。 3.3.3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 不得超进1.0m ;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3.6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队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3.3.7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3.3.7.2 横撑应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应支紧,联接牢固。 3.3.8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3.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1 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3.3.9.2 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3.9.3 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应采用木板垫实,并应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1 支撑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1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3.3.11.2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3.3.11.3 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 3.3.11.4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必须牢固。 3.3.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3.3.15 拆除撑板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