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重大改变
一、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草案首次提出重大疾病概念。取代现行《婚姻法》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概念。其次草案将违反重大疾病义务的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取代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草案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呢?这是一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概念。简单解释,无效婚姻的破坏力大于可撤销婚姻。你想嫁给你堂哥,你同意,你堂哥同意,你家亲戚都同意,法律不同意。因为无效婚姻当然无效,谁同意都没用。但你老公是精神障碍者,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你爱他爱的甘愿入火坑,法律奈何不了你。因为可撤销婚姻需要一方去主动撤销。
但两者又有共同点,撤销与无效后的结果是一样。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明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明确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原则算是名正言顺了。
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明确无过错方可财产分割保护
草案更加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保护。
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 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 予以保护。
四、过错损害赔偿留了路
出轨赔不赔?一千个人有一千个答案。本次草案还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草案留了个小口,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草案并未明确其他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但按照之前的经验,后续司法解释极可能明确一些社会公认度高的重大过错类型。
现行《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草案无重大改变,而是沿用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稍作补充。夫妻债务一块更是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大家可以前后比较实际感受下。
现行《婚姻》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草案第八百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成年子女可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曾首次提出夫妻一方可以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草案沿用解释三的规定,并同步增加成年子女可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草案第八百五十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