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 5 实地调绘 2 6 平面控制测量 3
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 8 界址点测量 3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 10 勘测定界图 5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及验收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勘测定界图(样图) 1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19 前 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1 / 23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
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 言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 2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01—9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土地基本术语》 GB/T 19231—2003 《
测
绘
基
本
术
语》 14911—1944 3 术语和定义
19231—2003、 14911—194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调绘
主要是在野外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遥感影像(航空像片和卫星影像)、地形图的预判读、实地判读,地类检验、补测,勾绘工作草图以及填写外业手簿等工作。 3.2 转绘
主要是指将外业调绘的内容表达在工作底图上,并整饰成图的过程。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4.1 接受委托
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4.2 查阅有关文件
3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