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
【摘 要】目前,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其他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理论,在美国运用的十分完美。孟德斯鸠是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而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分权制衡;立法;行政;司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06-01 一、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论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32年),是古希腊代表中等奴隶主阶级的著名的学者与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观点,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也有自己一系列的见解。他认为已制定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多普遍遵从的法律就是良法。在执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依法办事,执法要严。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公平正义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与制裁。在司法方面,法官应该以身作则,作为正义的化身,要以法为断,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于法律的遵守这个环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秩序,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要求人人都要严格遵守。
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desquieu,1689—1755年),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文学家和历史学家,是近代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在批判的继承前人的思想成果上,更加系统、更加科学的阐述了分权制衡理论。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人性本恶”。人们经常引用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利,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有权利的人知道把权利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想到,道德本身也有界限。正是由于“性本恶”的逻辑起点,孟德斯鸠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利”的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是全面系统的,主要包括国家权利的划分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两个内容。在国家权力划分方面,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依据立法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可以指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可以修改或废除原先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力,他们讲和或宣战,接受或派遣使节,维持公共安全,防御外来侵略。依据司法权力,他们可以惩治罪犯。并且这三种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为国家最高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但是由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立法机关的人员应该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代表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因此孟德斯鸠把立法权力分给贵族院和参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这样就可以使平民与贵族之间相互制约,防止对方伤害自己的利益。行政权由君主掌控,并直接领导军队,规定召集立法机关会议的时间和期限,并
且有责任也有权力阻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权法”参加立法,但是不参加立法事项的讨论。为了达到相互制约权力的预期效果,司法权力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由法院来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和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的思想更加具有可行性。至于权力制衡方面,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交给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形成一种能集合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他们彼此协调制约,这样从而就达到了权力约束权力的效果。如果同一个人或是有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①。 三、汉密尔顿的分权理论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40),美国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1787年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联邦党即后来的共和党的创始者之一。
在分权制衡上,汉密尔顿坚持孟德斯鸠的观点,认为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他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掌握在同一类人或同一个机关里,那这样的政体就是“虐政”,这就是对自由宪法原则的破坏。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力,就要严格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把权力平均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使他们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为了确保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独立性,汉密尔顿指出:“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与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