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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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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蓉律师事务所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民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均不宜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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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

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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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死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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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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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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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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