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本市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法院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审判工作的平稳运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15次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涉及原北京市四城区法院的案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号管理工作
按照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统一法律文书格式、适当释明的原则规范案号及报结工作。
(一)新案新办法
对合并之后新收案件的案号继续沿用原北京市东城区、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案号序 1 / 2
列。如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案件案号已排至“(2010)东民初字第10000号”,新收
案件(无论是原崇文辖区还是原东城辖区的新收案件)从“(2010)东民初字第10001号”排起。
(二)老案老办法
原四城区法院在合并之前已收未结案件,合并之前中止审理、合并之后恢复审理的案件的案号不作改动,应继续使用原法院的案号。对二审、申诉审查裁判文书中涉及原四城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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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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