缆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1.25 倍即可。
(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 范围内必须作隔离密封; 2)直径50mm 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 以内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非危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
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条文中的钢管配线不是通常的保护钢管,而是从配电箱一直到用电设备采用的是钢管配线。保护用钢管不受此条文限制。
(3)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 区、20 区、21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是指一般的没有特殊防护的中间接头。
(4)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5)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6)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在确保如发生倒杆时架空线路不进入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 5.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是指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 到TN-S 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如果在爆炸性环境中引入TN-C 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线存在电流,可能会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因此在爆炸危险区中只允许采用TN-S 系统。
对于TT 系统,由于单相接地时阻抗较大,过流、速断保护的灵敏度难以保证,所以必须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对于IT 系统通常首次接地故障时,保护装置不直接动作于跳闸,但必须设置故障报警,及时消除隐患,否则如果发生异相接地,就很可能导致短路,使事故扩大。
(2)等电位联结
爆炸性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
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但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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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5)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6)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接闪杆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接闪杆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7)防雷接地、静电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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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给出一种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影响的判定方法见表2。但下面的示例不作为强制使用,可按需要做一些变动以适合具体的情况。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下列情况有关:
1) 邻近场所区域类型;
2) 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3) 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 4) 涉及到的场所之间的压差。 通孔分类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 和D 型。
1) A 型:通孔不符合B、C 或D 型规定的特性。 举例:
穿越或使用的通孔,例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 经常打开的通孔;
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 及D 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 B 型:正常情况下关闭(例如:自动封闭)并且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地通孔。
3) C 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例如: 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例如: 密封垫),符合B 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例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 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 D 型:经常封闭符合C 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 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例如: 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 型通孔和B 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表3.2.3 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 通孔上游气流的区通孔型式 作为释放源的通孔释放等级 域 A 连续级 0区 B (连续)/1级 C 2级 D 2级 A 1级 1区 B (1级)/2级 C (2级)/无释放 D 无释放 A 2级 2区 B (2级)/无释放 C 无释放 D 无释放 注:括号内示出的释放等级为通孔频繁操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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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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