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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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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2007届 本科《经济法》论文

初探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院(系)名称 专 业 名 称 学学

名 号

管理科学系 行政管理 史炎平 071424015 2009年12月12日

完 成 时 间

初探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史炎平

管理科学系 行政管理专业 学号:071424015

摘 要:随着网络、电脑技术的发展,信息革命已经到来,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许多传统观念也开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网上实现信息共享时,许多图文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然而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因特网上存在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的探究,重新认定了网络作品的法律定义,从而从相关方面阐述了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保护。

关键词:新著作权法;网络作品;法律认定;限制措施

一、目前因特网中存在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上信息将越来越多。关于这些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上的文章是否可以一稿多投几次?对网上文章应该如何付费,是否可以任意转载?你对网上的数据享有著作权吗?本方将从现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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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存在的几种网络现象来给各位读者提个醒,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一稿多投”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网络公司的许多信息来自某些专业人士之手,如某些信息的述评、综述或其他有创建性的文章,该作者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怎样控制作者的一稿多投又将是一个新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一稿多投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以纸张为媒体的传播单位,而对于网络上发表文章,《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是法律滞后特征的体现。《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网络仅处于探讨阶段,未进入商业领域。一般的平民百姓尚不知网络为何物,《著作权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靠《著作权法》限制作者一稿多投缺乏法律根据。网络商为保护自己信息的独有性和前卫性,只有通过合同来限制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如约定在本网上发表后的15天才可以到其他媒体上发表,只有这样才能抢众人之先。

(二)网络作品付费方式不清,任意转载现象严重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演绎使用方式仅有四种: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因此,对于网上刊载文章来说又出现法律的真空。如何刊载,以什么形式进行刊载,刊载是否付酬,付酬的标准是什么,《著作权法》均未作规定。目前《著作权法》对转载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和杂志社,而作为新的传播媒体——网络,不在《著作权法》规范之列,因此可以认为网络商可以任意转载其他文章,(即使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并且可以不支付报酬。尽管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十分不公平,然而不公平不等于违法。网上互相转载甚至互相链接应该说也是无法律禁止的。网络上有一些网络公司站点并没有自己创造的内容,而是专门将其他许多家网络的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现出来。目前这一类超链接的,通常属于新闻性的网络。因为网络上互相转载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将来的某些专业网也有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尽管目前已有一些因网页链接而遭到指控的案例,但是信息共享的全球信息网精神将使起诉方很难胜诉。因此,对于那些依靠网员封闭运行的专业网来说,欲保护自己,除使用“在家门口安装更多的锁”的技术手段实现控制外,在销售合同中限制网员向第三方散布有关的信息显得更为重要。

(三)信息数据库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滋生了一系列网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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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依靠发展网员开展业务的网络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了某种专业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是该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各个网络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声称,对那些他们所采集和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然而,事实是否如同各个网络公司所宣称的那样,公司对其所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不受该法保护。目前许多网络公司的信息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汇编和时事新闻等著作权法明确不保护的内容。根据数据库的特点,在法律理论上很难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因此数据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其他各国无不如此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数据库也未被视同为作品,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信息数据库不是作品,网络公司对其不享有著作权。要实现对所付出劳动的保护,除在技术上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控制外,必须签订完善的销售合同,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认定

2001 年10 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网络传播纳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围,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质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纸质变成了软盘、硬盘、磁带、CD - ROM等多种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形成了网络作品;有的作者则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网络作品是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新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应当理解为其涵盖了数字化作品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网络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各种网络作品。

(二)数字化作品的法律认定数字化是把所有的信息,包括数字、声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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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都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代码来表示,并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并在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因此数字化作品没有对原有作品赋予新的创造性,其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其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原作者,但基本上没有变动。

(三)因特网上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客体分类中实现了定位网上作品,其与传统作品的数字化的主要区别在于网上作品直接以数字形式在网上发行,网上作品显然具有“独创性”。它在网络上不停地流动,可被不断地阅读、下载或打印等,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容易,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单一的网上作品按其所具有的文字、音乐或美术等属性分别归属于原作者,而多媒体作品则被归于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多媒体作品涵盖了多种技术、多种信息,原有的著作权法已无法解释这一问题。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多媒体具有兼容图、文、声、像的特点, 符合汇编作品的定义,新著作权法确立了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地位。

三、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保护?

(一)对网络作品何时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计算机便可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信息,并能快速、低廉地进行复制甚至修改后向世界发送。这无疑对网络媒体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威胁。根据《伯尔尼公约》关于某些特殊情况,“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限制。与我国原有著作权法相比,新法中权力限制条款的设置在总体上呈减少趋势,与扩张的版权形成较大的反差。合理使用条款和新增的一些专有权方面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对网络作品进行了保护。

(二)对技术措施从法律层面上实施保护

新著作权法中新增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内容,它们的出现是由于著作权人由于担心法律措施保护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所以采取加密等自我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先加入数字化作品或其载体之中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其功能是阻止任何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譬如限制访问、电子文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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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软件、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水印等,使用户不得随意访问、复制、发行、传播受保护的作品。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加密手段就有解密方法, 因此,著作权人又转而求助于法律保护自己的技术措施。新著作权法从法律的层面上对这种网络违法现象进行限制,极大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权利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技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需求而增加的权利。该权利法律地位的确立,使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控制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项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并列的、独特的新权利;它适用于所有种类作品的传播;它适用于所有传播手段与传播方式,不仅包括一切现有的传播方式,还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传播方式(如网络电视)。而且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望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对该项权利做出合理的规定,在合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方便地操作该项权利。

参考文献:

【1】赵威 经济法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设 2007.

【2】胡鸿高、赵丽梅 网络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汇编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卢映西 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新视觉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2). 【4】张玉瑞 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 【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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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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