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
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
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合法行使监督举报权力,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 》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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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法 》和原劳动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根据情况委托经办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办机构核查结束后,应将核查情况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2 / 3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
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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