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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
(三)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监督、检查学校档案工作,组织、开展学校档案工作评估。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定
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03号)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尚未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的应尽快设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档案馆,其内部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可独立建制,也可设立在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