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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药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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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

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

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四)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五章 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

第十九条 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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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 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原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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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药相关规定 

.(一)记录。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二)分析。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三)报告。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四)讨论。对于较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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