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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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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文 件

农医发〔2009〕9号

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 为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基层动物防疫的主体力量,是各项动物

疫病防控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是政府为农民提供畜牧兽医技术公共服务的桥梁和纽带。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政府提供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是否落实,关键在于乡镇畜牧兽医站体系是否宪善和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是否稳定。长期以来,乡镇畜牧兽医站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经费无保、人员老化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了基层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应坚持“县级派出机构、稳定专业队伍、强化公益职能、经营走向市场”。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进展仍不平衡,个别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实施方案尚来出台;有的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不到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离不彻底;有的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专业人员比例偏低:有的地方没有妥善处理好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复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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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畜牧业主产发展任务仍很繁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十分重大,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牲。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和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生产发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各项改革措施

(一)健全乡镇畜牧兽医站。健全机构是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关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动物防疫法》和国发〔2005〕15号文件,都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在正确处理好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乡镇畜牧兽医站。已完成改革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运行机制,提高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素质,增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能力。尚来完成改革的地方,要加快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步伐,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乡镇或者区域派驻畜牧兽医站,配备满足当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的人员,力争2010年底前建立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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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健全、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素质优良”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牧技术推广体系,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职能。明确职能是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重点。各地要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能,确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国家在基层的动物防疫和畜牧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切实做到公益性职能履行到位,经营性服务放开搞活。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法作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要切实体现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依法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报告等,同时要做好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统计和资源调查、草原保护建设等工作。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性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各地务必于2009年底前完全将经营性服务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分离出来。

(三)理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乡镇畜牧兽医站与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的关系。建立起各相关机构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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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能交叉和管理缺位。乡镇畜牧兽医作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区域派出的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授权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名义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接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动物防疫方面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在畜牧技术推广方面的指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乡镇畜牧兽医站与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既要履行好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作为乡镇派出机构的职责,又要主动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四)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大力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发〔2005〕15号文件要求,抓紧建立稳定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公共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经费,以及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好国家有关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项目,不断提高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能力。

(五)提高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素质。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入口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乡镇畜牧兽医站定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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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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