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艺术歌曲的钢琴伴奏技术
艺术歌曲这一音乐体裁的确立是在19世纪初的欧洲。许多音乐学者认为舒伯特是艺术歌曲的创始人。其实在舒伯特之前,巴赫、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等等作曲家也都创作过许多带有艺术歌曲特征的声乐独唱曲。如贝多芬的《在这幽暗的坟墓里》,即使用最严格的标准来审视,也应算是一首真正的艺术歌曲。而舒伯特是将艺术歌曲这—形式最终定型,并将其发展到空前艺术高度的里程碑式的作曲家。 在钢琴演奏技术方面,艺术歌曲的演奏与歌剧伴奏有着较大的不同。首先,艺术歌曲的演奏不需要像歌剧伴奏那样模仿乐队;其次,演奏者不能改动乐谱上的任何一个音符或织体,在演奏时原则上不允许漏掉音乐中的任何一个细节;第三,在艺术歌曲的演奏中钢琴演奏者和歌唱者一样有权在音乐诠释中表现自身对音乐的理解及艺术个性。当然,这种诠释应该是在作品风格允许的范围之内;第四,在艺术歌曲的演奏中自由速度的使用要比在歌剧中更加严谨,在作曲家未注明要改变速度的段落,除非有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演奏及演唱者不得随意即兴处理。
伴奏者最根本的任务就是配合独奏、独唱者共同完成对音乐作品的诠释、演绎工作。由于每一位伴奏者及其合作伙伴的个性、身份及对音乐理解的倾向不同,在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在“演奏、演唱家与钢琴学生”或“伴奏家与器乐、声乐学生”这两种搭配中,合作问题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因为在这两种合作关系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的音乐阅历明显丰富于另一个人,在合作关系中也会明显处于主导地位。这样两位合作者只要注意互相尊重,学生按照演奏、演唱、伴奏家的指导进行音乐处理就可以了。但是当合作双方的音乐阅历基本相同,在对音乐处理的意见上又出现分歧时,如何调和处理合作双方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了。
作为伴奏者,首先要对所演奏的作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练
习。在确认自己对音乐的理解和处理是具有说服力的时候,就要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当自己的观点与合作伙伴的观点发生冲突的时候,既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观点,也不要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是要和合作伙伴进行积极、友好的讨论,并将二人的音乐处理方案都进行一下试验,选择比较符合音乐风格特点或最具音乐表现力的方案。在合作双方的讨论中,一定要注意将讨论的内容限定在业务的范围内,不要无限度地延伸,更不要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要让讨论保持在积极,友好的气氛当中。
须要伴奏者特别注意的是,在日常的排练中伴奏者和独奏、独唱者在合作关系中是平等的,伴奏者可以表明并坚持与独奏、独唱者不同的艺术观点。但在舞台表演中,伴奏者则一定要无条件支持自己的合作伙伴,哪怕对方犯了明显的错误,也要“顺着”他将音乐进行下去。这是因为在舞台上独奏或独唱者是观众关注的焦点,无论是紧张程度还是兴奋程度往往都要高于伴奏者。在这种情况下独奏者或独唱者很可能会因为激动过度而作出与平常排练时不一样的音乐处理,或是山现一些背谱上的错误。这时伴奏者如果过分“倔强”不与变通,整个音乐作品的演奏将会变成独奏、独唱者与伴奏者的“较劲”,不仅音乐内容的表现无从淡起,还可能会危及到演奏过程的完整,酿成“折”在台上的惨剧。另外,在大多数的正式音乐会十独奏与独唱者都是背谱演奏、演唱的,而伴奏者则是看谱演奏。这也决定了伴奏者在自己的合作伙伴出现失误时有义务给与其“援助”,帮助其恢复心理稳定、维持音乐进行的完整。
如果伴奏者与演唱者在音乐速度的处理上出现分歧,在平时排练阶段要相耳交换意见,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是在舞台上演唱者突然改变常规的速度处理,唱得过快、过慢或过于自由,那么伴奏者一定要尽力“跟”着,暂时将什么音乐风格、艺术品位放到一边,任由独唱者疯狂地发挥,等回到后台再对其进行批评。这也是因为伴奏者如果想在舞台上纠正歌唱者错误的速度处理,很有可能会造成演唱者的慌乱和失误,酿成演出事故。但是对于音乐修养较高的歌唱家而言,
一方面他们很少会在舞台上出现“疯狂”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便由于情绪激动偶尔出现速度失控的现象,只要伴奏者在间奏或节拍重音上稍加提示,也会迅速调整回常态,不会一直“头脑发热”下去。因此在和艺术造诣较高的歌唱家合作时,伴奏者在舞台上可以对他们不当的音乐处理加以提醒,不过这当然是用音乐韵律的暗示而不是用语言。 总之,要做一名合格的伴奏工作者,除了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外,还要以诚恳、热情的态度与自己的合作伙伴进行积极的合作。同时,在艺术标准和音乐晶位等方面要坚持原则,保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与合作伙伴一同展现音乐的魅力并从中获得无穷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