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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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
围更加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
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
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
进经验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
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
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
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
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
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
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
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
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
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
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
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
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
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
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
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
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
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
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
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
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
空。
“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
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