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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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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质检办[2004]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5.20 【实施日期】2004.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质检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 质检办[2004]1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经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结合质检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现提出关于加强质检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如 1 / 2

下:

一、加强对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总局成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协调、应急指挥等工作的领导。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及其所属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由总局和各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重要信息系统的应用操作规范、数据和内容管理工作由总局和各局与该系统相关的业务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网络发布的信息内容安全由总局和各局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内容由总局和各局的安全保密部门负责协调。

各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技术部门、重要应用系统、信息系统及政务系统的业务应用部门、政策综合和保密部门在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和提出确保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管理和保密措施。

二、建立质检信息安全的管理协调机制

鉴于质检信息化业务涉及的区域广、部门多、内容全的特点,总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之间在安全信息通报、安全措施实施、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要建立协调机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定有关责任部门开展信息安全工作,同时确定专人负责与总局联络。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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