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2 El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 1 / 2
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规定,送至中转站(点)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送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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