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篇·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目录:
1.筑基·票据基础知识
2.无因·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3.内容·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专题一 筑基·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概念与种类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货币的权利凭证。 (3)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按照付款期限的分类
即期付款票据:
远期付款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提示】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票据特征
(一)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违反票据法的形式要件要求,将会导致票据无效或某个环节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二者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
【提示】我在“专题二”中为大家详解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差异。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行为的内容只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效力,不能以票据上文义记载以外的证据推翻文字记载的内容。
《票据法》第14条规定,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1.自由转让
票据原则上可以依照票据法的形式自由转让,不必通知原票据债务人。 2.权随票走
票据权利随着票据转让同时移转。
(五)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必须经过“证券制作完成后”才产生,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是指票据在异地之间使用从而代替货币兑换支取的功能。 (二)支付功能
是指票据代替“采用现金支付” 的功能,该功能主要体现在支票上。 (三)结算功能
是指通过票据结算债务,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此外, 我国目前广泛设立票据结算中心,实行票据交换制度,通过结算中心集中交换处理,结算效率显著提升。 (四)融资功能
(1)票据可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以此融资。
(2)未到期的远期票据可以通过贴现与转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 (五)信用功能
债务人签发远期票据,实际取得了债权人赋予的商业信用,实质为债务人将以后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