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规定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7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图纸及技术要求一式2套。 5.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工程分包
7.5(1)指定分包工程: /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 13、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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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可进场。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在开工前五天内提供水、电接头至场内,场内的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安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负责通讯线路的接驳和费用。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符合施工要求,已开通。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6)现场交验的时间:承包人进场三天内在现场交验后,承包人应做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保护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成交通知书签发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一式2套,标准及规范由承包人自行配备。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工程开工前进行。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由发包人联系有关部门到场处理,承包人必须协助。
(10)接受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专用条款81条的规定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之次日。 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专用条款81条的规定执行。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支票支付及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无偿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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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工作: / 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 (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暂定合同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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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签订施工合同前。
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天内一次性退还。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31、不可抗力
3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应在接到预报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给予适当的工期顺延,其损失按相关责任由双方协商处理。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按汕头有关规定精神办理。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60)天。 38、提前竣工
38.1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使用管理规定》(汕府建【2007】90号)的要求,完成其“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的内容。
45.5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6、测量放线
46.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7天内。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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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且应满足:1、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投标时所选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3、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XX市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规定;4、有相关的国家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 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5、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 58、竣工验收
58.10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8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人民币 / 元,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持有支配,如工程出现增加造价可从中列支,计算付款方式结合本工程预算书的计价程序和中标浮动率进行结算计付。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1000.00 元。 (2)误期赔偿最高限额是暂定合同价的5%。 67、优质优价奖
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没约定优质优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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