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天水市林业局。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6、《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8、《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9、《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10、《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11、《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