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程第三阶段学习笔记
网院学号: 10011110323_ 批次:_201010_ 专业:_经贸英语_ 姓名:_黄成玉
成绩:________ 一,学习结构
第八章:信用证 第九章:国际担保 第十章:国际保理 二,学习重点 第八章 信用证
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含义和特征(掌握),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信用证的业务流程,SWIFT信用证格式的基本内容,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简单了解:出口信用证的资金融通方式,不可撤消信用证的实质 第九章 国际担保
掌握:保付代理业务的概念和服务项目,保付代理的类型,保付代理业务流程,保付代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十章
掌握:保付代理业务的概念和服务项目,保付代理的类型,保付代理业务流程,保付代理业务的当事人 三,学习内容 第八章 信用证
1. 信用证的定义: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汇票及/或单据金额进行付款的承诺。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可通过信用证结算方式结清债权债务。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只要出口商完全遵照信用证的指示办事,并在货物出运后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即可获得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保证。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出的具有特定期限与金额的付款保证条件。
2. 信用证的功能:(一)信用证是进行国际贸易极好的支付工具;(二)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按时获得货款的常用工具;(三)信用证有利于贸易交易的达
成及债权债务的顺利清偿;(四)信用证是为商界及有关方面提供交易信心与安全保障的有效手段。
3.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地位:信用证与汇款、托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由银行提供资信担保的支付方式。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的信用证业务服务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信用证运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声誉,亦与银行的得失息息相关。概言之,在信用业务程序中,银行扮演着以下三方面的重要角色:(一)支付中介;(二)融资提供者;(三)风险承担者。
4. 信用证的特征:(一)开证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三)单据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准。
5.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
6.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买卖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基础契约。(二)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为契约关系。(三)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四)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建立的基础即信用证条款。(五)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为,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六)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七)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两者关系的确立须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的身份对开证行主张权利。(八)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九)保兑行与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十)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
7. 信用证格式的沿革:(一)1922年的Commercial Credit Conference Form;(二)1951年国际商会第159号出版物;(三)1970年国际商会第268号出版物;(四)1978年国际商会第323号出版物;(五)1986年的UCP400;(六)1994年的UCP500。
8. 信用证的内容:类型、号码、开征地点和日期、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
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金额、信用证的使用、分批装运、转运、买方投保、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货物的描述、单据描述、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其他单据、交单期限、通知指示、银行至银行的指示、信用证页数、签字。
9. 信用证修改书的格式与内容: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将导致通过正当的程序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是一项非常慎重的工作,需使用专门的信用证修改书,信用证修改书是信用证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书的内容格式如下:(1)被修改信用证的号码;(2)修改书的日期;(3)开证日期与地址;(4)被修改信用证的申请人;(5)受益人;(6) 通知银行;(7)用于缮打修改内容的空白部分;(8)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签署;(9) 通知行指示。
10. 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一)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四)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五)受益人审证、发货、制单;(六)受益人交单;(七)银行议付或付款;(八)议付银行等寄单、索汇;(九)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十)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赎单;(十一)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十二)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
11. 信用证的修改:(一)开证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可由受益人或开征申请人提出修改;(二)开证行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三)开证行缮制并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12. 信用证的类型:
(1)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前者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后者是凭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前者是指信用证开出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既可随意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后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受益人的同意,该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前者是指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邀请,
对其开出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的责任;后者是由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提交汇票,多用于资本货物交易;议付信用证一般要求汇票。
(5)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与预支信用证: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即期汇票及/或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远期汇票及/或单据后,并不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而先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再于付款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预支信用证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出口装运之前,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6)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前者是由开证行授权被委托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后者是指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只能由受益人持有,不得让与他人。
(7)背对背信用证:当中间商办理出口中间业务时,若无法争取到可转让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无法满足其商业要求时,中间商可将以其为受益人的原始信用证作为担保,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新信用证。
(8)对开信用证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9)循环信用证是规定受益人在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以重复使用的信用证。
(10)SWIFT信用证:严格地讲,SWIFT信用证并非信用证类型之一,而是开证行通过 SWIFT系统开出的信用证。SWIFT即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注明的国际银行合作组织,其为遍布全球的会员机构提供金融通讯服务,是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核心手段之一。银行通过SWIFT系统办理信用证业务,具有
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实践显示,随着SWIFT在全球银行业的广泛应用,目前绝大多数信用证通过SWIFT系统开出,信开信用证已极为少见。
13. 信用证业务中的资金融通:(一)预支信用证融资,即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向出口商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二)打包放款,即信用证项下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出口商为获得出口货物装运前的资金支持,可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出口地银行商借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货款,用于履行出口合同义务的各项开支。(三)出口信用证押汇,即信用证的议付业务,其是信用证的议付行给予受益人(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四)贴现,是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贴入出口商转让的已承兑汇票后,将已扣除了贴现利息的净款付给出口商,从而向出口商提供了期限为贴现天数的贸易融资。(五)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当开证行收到指定银行交至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表面合格后,即向指定银行付款。
14. 信用证风险防范:(一)对所有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要遵守《UCP500》的规定,严谨、审慎地处理一切业务环节,履行信用证义务。(二)对银行而言,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CP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三)对进、出口商而言,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出口商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信用证业务规程履行各自义务,正确处理与所有当事银行的关系。此外,正确、合法地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及妥善处理与货物相关的一切事项,也是风险防范的必要措施。
15. 出口贸易信用证结算:(一)信用证的受理、审核与通知;(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三)信用证项下的寄单索偿;(四)出口结汇;(五)出口收汇考核。
16. 进口贸易信用证结算:(一)进口开证;(二)进口信用证的修改和注销;(三)进口信用证的审单;(四)进口信用证的偿付;(五)进口信用证的结付。 第九章 国际担保
1. 担保的含义:担保是指以确保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下义务履行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其基本职能即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合约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2. 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契约,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资信担保(保证担保)范畴中,担保合同的形式有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及安慰信等。
4. 担保合同的法律属性:根据各国司法实践和担保业务实践,担保合同的法律属性可大致划分为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及独立性的担保合同两大类型。前者具有附属性和付款责任的不确定性两大特征;后者有独立性、付款责任的确定性、和担保人不卷入基础合同执行事务共三个特征。
5. 担保合同的形式:(一)保函;(二)备用信用证;(三)安慰信。 6. 保函的含义:亦称保证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法人企业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7. 保函的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中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人、保兑人和反担保人。
8. 保函赔付条件的类型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 9. 担保人承担风险的类型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两种。
10. 保函的基本内容包括:1)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2)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3)担保人的名称、国别及详细地址;4)开函日期及地点;5)保函的种类及保函的担保目的;6)凭以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状况的简要介绍,基础交易合同号码、协议号码、签订日期、签约双方、有关的工程项目名称等;7)保函的担保金额及所使用的货币(表明保函项下支付或赔付的责任限度);8)保函的生效日期;9)保函的偿付条款、付款承诺以及有关索赔条件的具体规定;10)单据要求;11)担保人的责任及申请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银行保函的基本业务流程:1)申请人申请出保;2)银行审核;3)银行对外出具保函;4)保函的索赔和理赔;5)担保行向申请人追索;6)保函的核销。
12.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货款和其他相关款项的结算;银行保函不仅可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手段,还可作为合同义务履行的保证手段,任何需要银行信用介入的国际经济交易,均可
利用银行保函。所以银行保函比跟单信用证的应用范围更加宽泛。2)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前提是单据表面合格;而独立性银行保函的担保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从属性银行保函的担保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3)跟单信用证项下支付的款项通常为货物价款;而保函既可用于结算合同价款,也可用于赔偿金、退款等信用性支付。4)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依据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和汇票);而银行保函的担保银行可根据保函规定的单据、受益人的索赔通知书及申请人违约证明等文件履行付款义务。5)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地点可规定为议付行、受益人或开证行所在地;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地点通常规定为担保行所在地。6)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通常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而银行保函的担保银行一般不提供融资服务。7)跟单信用证若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让与他人;而保函除非有特殊约定,受益人通常不得将索赔权利让与他人。
13. 备用信用证的含义:是一种特殊的银行信用担保形式,在国际担保业务中广为应用。
14. 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15. 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1)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2)开证行严格审核该债务入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3)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开证行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或用于款项支付,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及担保功能。4)开证行收到相关索赔文件,并经审核确认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时,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即履行其担保义务。5)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赔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16.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1)《UCP500》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而银行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受到《UDG458》的约束。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依据是根据开证行对受益人担负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及备用信用证规定的证明文件;而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在两类不同性质的保函项下,担保人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3)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索
赔时不仅要提交开证申请人违约证明,通常还要求其提交即期汇票;而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4)备用信用证一般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保函则由担保银行开出后,由申请人取得保函正本直接寄交受益人,或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17.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跟单信用证多用于国际贸易贷款的结算;而备用信用证广泛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加工贸易、大型采购贸易等多种国际经贸活动。2)跟单信用证在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时,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故被称之为“跟单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在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时,属光票信用证范畴。3)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受益人提交的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和汇票);而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有关证明文件。4)跟单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物权抵押的银行付款凭证;而备用信用证在不规定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时,其实为无抵押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的风险更大。
18. 安慰信的含义:是一种对债务清偿或义务履行做出的道义上的承诺或支持的书面文件。安慰信不具有或间或具有法律效力,在担保程度上远不及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不过它可以兼顾当事各方的利益,既使担保人免受法律约束,又具有一定担保功能,故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当的使用率。
19. 保函的种类:(一)付款保函;(二)延期付款保函;(三) 国际工程承包保函;(四)留置金保函;(五)补偿贸易保函;(六)加工贸易保函;(七)租赁保函;(八)借款保函;(九)保释金保函;(十)票据保付保函;(十一)提货担保;(十二)反担保函。
20. 国际工程承包保险的种类:(一)投标保函;(二)履约保函;(三)预付金保函;(四)透支保函;(五)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六)关税保付保函。
21. 国际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一)与申请人有关的风险防范;(二)与受益人有关的风险防范;(三)与反担保人有关的风险防范;(四)与保函条款有关的风险防范。
22. 保函格式除具备基本内容外,必要时应加列以下条款:(一)加列减额条款;(二)加列归还条款;(三)加列法律条款;(四)加列不可转让条款;(五)加列鉴定条款。
第十章 国际保理
1. 国际保理的定义:是指出口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2. 保付代理的概念:保付代理是保理商与出售货物的供应商之间的一项综合金融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供应商出售货物后,将以发票形式表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以无追索权方式断售保理商,即可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货款催收、贸易融资、坏账担保、账务管理等多项服务。
3. 国际保理的特点:
1)出口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比较,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有:较好地满足出口商融资需求;给予出口商较充分的收款保障;对出口商及出口商品的限制较少;综合服务水平较为完善;合理的成本;信息服务优势。
2)出口保理与其他付款方式的比较,出口保理也克服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信用证弱化了合同的约束作用和信用欺诈。
4. 国际保理的功能 1)国际保理业务带来的益处 益处 增加营业额 对出口商 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对进口商 利用O/A、D/A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增加营业额。 风险保障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扩大营业额。 纯因公司的信誉和良好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可以得到的财务表现而获得进口商的100%的收汇保障。 节约成本 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简化手续 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信贷,无须抵押。 省却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的繁琐手续。 扩大利润 由于出口额扩大、降低了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由于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管理成本、排除了信用风险和的流动,生意更发达,从而坏帐损失,利润随之增加。 增加了利润。 账款催收追缴 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 有 无 有 无 对商业银行的作用有:(1)吸引优质客户。(2)完善商业银行业务体系。(3)提高商业银行收入水平。(4)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
2)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可分为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两种。保理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A.进口商信用风险。B.出口商信用风险。
保理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A.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B.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以及合适的保理类型;C.注重保理协议条款。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出口商的风险控制要做到以下两点:A.仔细研究合同质量条款,防止欺诈。B.严格遵守、履行合同,按合同办事。
5. 国际保理机构:(一)国际保理协会;(二)哈拉尔海外公司;(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6. 关于国际保理业务的法规与标准:(一)《国家保理公约》;(二)《国际保理商代理合约》;(三)《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四)《仲裁规则》;(五)《保理商同业账务和业务往来手册》;(六)《保理业务电脑和电讯往来系统》。
7. 保付代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一)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二)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应收账款催收;(三)贸易融资;(四)信用风险保障。
8. 保付代理业务的类型:(一)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二)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三)双保理与单保理;(四)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五)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六)其它:明保理和暗保理(或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代理保理、背对背保理等
9. 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当事人有保理商、出口商、进口商。其中保理商又可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留商两类。
10. 国际保理业务运作流程:出口商请求出口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出口保理商对是否提供保理进行审核;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联系;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资信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有关保理业务佣金的报价单;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定保理协议;出口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出口商按照已核准应收账款限额出运货物;出口保理商以无追索权方式购入应收账款后,将一份发票副本寄送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付款到期日向进口商收取款项;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 保付代理业务的费用:(一)服务佣金;(二)进口商资信调查费用;(三)融资利息;(四)银行转账费用。
12. 企业适宜开展国际保理的情形:对国外客户(进口商)不了解,而对方又不愿意接受采用信用证方式,致使出口交易难以达成,从而限制出口量的提高时;以往采用托收方式的结算方式经常发生逾期或拖欠货款情况时;出口商同意对进口商采用以赊销方式销售时;出口商希望对应收账款寻求有效的追收和管理以避免产生坏账时;出口商发货数量少、批量多,为减少中间环节时;出口商为了更好地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或者贸易条件有所变化,决定在海外市场聘任销售代理,因此必须提供信用付款方式时;进口商为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信用付款方式,打消出口商对自身信誉的疑虑时。
13. 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目前国内FCI会员已有10家,分别为工、农、中、建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虽然目前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国内银行数量众多,但由于目前该业务仍处于新兴阶段,业务量并不大,除中行外,其他9家银行都是准会员。
14. 我国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保理模式问题:单保
理;(二)保理业务内容:到期保理;(三)保理业务方式:有追索权保理;(四)保理业务范围:出口保理。 四,名词解释 第八章 1,单证一致
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以至所记载的内容都与信用正条款的规定一致或不矛盾 2,单单一致
在同一份信用证业务中,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各种单据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或不矛盾 3,信用证修改书
在信用证开立以后,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开证申请人或收益人向开证行提出要求原先开立的信用证的某一或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书面凭证 4,寄单
出口银行咱审查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者指定银行的行为 5,索偿
出口地的银行在按照信用证的安排,向受益人办理协议或付款后,想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要求其偿付出口地银行向受益人所付款项 6,索偿行
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办理协议、付款之后,向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的银行 7,审单
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或者保兑行、开证行收到出口地银行转来的单据后,安州信用条款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 8,跟单信用证
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承诺受益人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商品单据或金融单据的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书面凭证 9,承兑行
在承兑信用证业务中,应开证行指定,在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后,程度会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并在该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10,不可撤销信用证
未经受益人和开证行一致同意,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开证行不能单方面宣布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11,即期付款信用证
规定了在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经确认后,付款行即无追索权地将信用证金额扣减相关费用后,将净额支付给受益人的信用证 12,绿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的一种,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有义务将预支款项所收购的货物以开证行名义存入仓库内,以后再办理货物装运出口手续 13,备用信用证
是开证行根据开证行申请人额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14,出口押汇
以出口商出具的汇票商品单据为抵押,由出口银行按汇票发票的金额扣减攸关的费用,垫款期间利息及银行手续后,将所余净额垫付给受益人的融资业务 15,进口押汇
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后虽然开证申请人尚未交足开保证金,开证行以相关的单据为抵押,先垫款偿付指定银行,然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以收回垫款的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行为 16,打包放贷
受益人以所收到的信用证正本和相关的上我合同的正本为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组织生产和出运 17,积累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约定的金额爱上一次结算中,违背全部使用,其余额可以冲入下次一并使用的循环信用证 18,电开信用证
开证行以电讯的方式向通知行发出的信用证,通知行以两家银行事先交换的密押
验核所收到的信用证的真实性 19,议付行
在议付信用证业务中,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在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后,对受益人议付买单,单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20,自由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可以向任何银行提请办理议付的信用证 21,限制议付信用证
只能被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的信用证 第九章 1,担保
是指确保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下义务履行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其基本职能即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合约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2,担保合同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契约,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3,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是为申请人获得某项担保而向该担保人开出书面反担保函的当事人 4,延期付款保函
是担保人堆延期支付或远期支付合同价款以及由此产生利息所作出的一种支付承诺 5,付款保函
银行应申请人德要求,向出口商或承包方出具的保证贷款支付或承包工程价款支付的书面担保文件 6,租赁保函
是担保人根据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开立,担保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付款保证承诺 7,保释金保函
通常用于发生海事纠纷、运输及贸易合同纠纷后,肇事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财产被法院或港务当局扣留时的保释担保
8,提货担保
提单遗失保函,主要用于进口提货。当进口货物先于提单等单据抵达目的港时,或提单在邮寄途中遗失时,进口商或货物所有人为尽早提取货物,可向承运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并凭以提取货物。 第十章 1,国际保理
是指出口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2,到期保理
指供应商以无追索权方式将出售货物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收回货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净款付给供应商。或者双方约定,无论保理商可否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保理商将于双方约定的平均到期日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供应商将应通知其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3,融资保理
应供货人的要求,保理商在购入应收账款后立即预付供应商发票金额的80%的款项,其余部分代充买房处收回全部货款后再行支付,保理商对预付的融资款项无追索权。 4,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 5,双保理
涉及两个保理商,即出口商及进口保理商。 6,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发票等票据后,在已核准应收款内提供80%的预付款。若进口商到期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对出口商所预付的款项无追索权;此外,保理商对余下的款项也要承担付款责任。 7,有追索权保理
保理商向出口商支付款项后,若遇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有权要求或出口商偿还所付款项。
五,知识掌握程度及自我评价
通过本阶段的学习,我对国际结算这门课程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我知道了有关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业务运作,信用证分类,风险防范以及国际惯例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担保的形式以及风险防范。国际保理的基本概念和业务操作两方面的内容。
鉴于本课程学习是在假期进行,又是以自学的形式,学习得不算很扎实。希望在接下来学习过程中,更多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学的更深入、透彻,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学习并加以应用。